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工业盐和食用盐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财税〔2007〕101号]  [2007-07-26]

  根据2008.12.19 财税〔2008〕17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的通知》,本文自2009.01.01起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公平税负,缓解制盐企业的经营困难,经国务院批准,现将盐的有关增值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7年9月1日起,盐适用增值税税率由17%统一调整为13%。
     二、本通知所称盐,是指主体化学成分为氯化钠的工业盐和食用盐,包括海盐、井矿盐和湖盐。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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