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6年东北地区固定资产进项税额退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6〕156号]  [2006-11-17]

  根据2008.12.19 财税〔2008〕17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本文自2009.01.01起失效!


辽宁、大连、吉林、黑龙江省(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为做好2006年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有关退税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纳入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纳税人,在2005年12月1日至2006年11月30日发生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经商当地财政部门同意,可在纳税人2006年实现并入库的增值税收入中予以退还。
  二、2006年12月1日后发生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仍暂按增量计算退税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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