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中有关费用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5〕60号]  [2005-05-16]

  根据2007.03.16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本文全文废止或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保证铁路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第二批中央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5]4号)的精神,现对铁路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中发生的有关补偿费用税前扣除问题明确如下:
  在铁路企业将其所属的中小学校、幼儿园、职业学校和医院移交地方政府管理过程中,铁路企业可按与各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已签署的协议,对实际支付的有关中小学校、幼儿园、职业学校、医院的移交补偿费用(具体数额见附表),允许在2004年-2006年的三年内在缴纳企业所得税之前据实扣除。附表:铁路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移交补贴费用汇总表
  铁路局别    涉及省市        移交后补偿的经费(万元)
                   合计 第一年 第二年 第三年
  哈尔滨局 黑龙江省、内蒙古自治区 101,710 20,058 36,722 44,930
  沈阳局 吉林、辽宁、河北省,内蒙古 162,580 18,831 72,251 71,498
  北京局 北京、天津市,河北、山西省 118,342 26,691 48,328 43,324
  呼和浩特局 内蒙古自治区 36,061 12,409 11,826 11,826
  郑州局 河南、陕西、湖北省 33,646 5,463 15,697 12,486
  济南局 山东、江苏、安徽、河南省 34,087 5,334 15,426 13,328
  上海局 上海、安徽、浙江、江苏省 48,981 12,936 20,381 15,664
  南昌局 江西、福建省 28,649 7,576 10,537 10,537
  广铁集团公司 广东、湖南、海南省 116,234 4,532 55,901 55,801
  柳州局 广西自治区,广东、贵州省 33,538 4,384 14,577 14,577
  成都局 四川省、贵州省,重庆市 62,375 8,699 27,674 26,002
  昆明局 云南省 37,864  14,780 11,542 11,542
  兰州局 甘肃省、宁夏自治区 52,169  15,795 18,187 18,187
  乌鲁木齐局 新疆自治区 56,469 12,290 24,827 19,352
  青藏公司 青海省 16,200 4,200 6,000 6,000
  部直属 北京市 31,075 1,500 14,907 14,668
  合计 969,980 175,478 404,782 389,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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