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刷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5〕48号]  [2005-04-04]

  根据2006.12.05 财税〔2006〕15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本文自2006年1月1日起废止。

  [根据2008年1月31日《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48号),该通知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促进少数民族文字出版工作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印刷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
   自2005年1月1日起,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印刷的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指图书、报纸、期刊)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享受政策的纳税人对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在财务上应实行单独核算,不进行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上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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