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救助打捞单位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5〕31号]  [2005-03-07]

  根据2007.03.16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本文全文废止或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上海、天津特派办、各直属海关:
  为支持我国救助打捞事业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从2005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对交通部北海、东海、南海救助局,烟台、上海、广州打捞局实行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一、打捞局自用土地、房产和车船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
  二、免征打捞局的企业所得税和打捞收入的营业税。
  三、对救助局、打捞局为生产专业救助、打捞船舶,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要求的关键件和设备,按1%的关税税率计征关税(关税税率低于1%的,按实际税率计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照章征收。具体商品清单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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