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5年第二批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财税〔2005〕158号]  [2005-11-18]

  根据2011.02.21 财政部令2011年第62号《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本文失效。


内蒙古、黑龙江、浙江、安徽、江西、山东、河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新疆、宁夏、陕西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汛专用等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1〕39号)第一条的规定,对国家林业局申请的2005年第二批224辆设有固定装置的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具体免税范围见附件),免税指标的使用截止期限为2006年6月30日,过期作废。
  车主在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手续时,需向所在地国家税务局车购办提供车辆内观、外观彩色5寸照片1套,国家林业局森林防火办公室配发的“森林消防专用车证”和“森林消防车辆调拨分配通知单”。国家税务局车购办依据本通知所附的免税车辆计划、免税车辆型号、车辆内关、外观彩色照片、“森林消防专用车证”、“森林消防车辆调拨分配通知单”(照片及证单式样从国家税务总局ftp服务器的local\流转税司\消费税处\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税图册地址下载)为车主办理免税手续。
  免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范围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补缴车辆购置税。

附件:2005年第二批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税指标分配表

单位  合计    猎豹     猎豹     猎豹    北京吉普    尼桑
        cfa5022xzh cfa5033xzh cfa5036xzh bj5020xzh4 zn5021xzhebg
合计  224     90      49      22      37       26
内蒙古  46     5      12      12      7       10
黑龙江  13     7       2       4      0        0
浙江   25     10       6       0      7        2
安徽   1     1       0       0      0        0
江西   6     4       0       0      2        0
山东   6     3       3       0      0        0
河南   23     10       4       1      2        6
重庆   3     3       0       0      0        0
四川   8     2       0       3      3        0
贵州   18     5       2       2      4        5
云南   35     25       4       0      6        0
陕西   14     8       2       0      3        1
宁夏   4     2       2       0      0        0
新疆   22     5      12       0      3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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