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奥林匹克转播有限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5〕156号]  [2005-11-18]

  根据2009.12.07 财税〔2009〕13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部分到期停止执行税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本文于2008年12月31日到期后停止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北京奥林匹克转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ob)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bob接受的北京奥组委电视转播拨款约2.1亿欧元,免征营业税。
  二、对bob为方便各国新闻媒体开展工作而向其出租场地、设备及提供相应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三、对bob免征企业所得税。
  四、对国际奥委会所属的奥林匹克广播服务公司(以下简称obs)提供技术和管理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由bob代征的营业税和预提所得税。
  五、对obs和其他境外租赁商租赁给bob进口设备和器材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由bob代征的营业税和预提所得税。
  本通知自2005年12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执行,在2005年12月1日前,已征的税款不再退还,未征的税款不再补征。

收藏列表

点此按钮分享给好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