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薄膜晶体管显示器产业发展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5〕15号]  [2005-02-22]

  根据2011.02.21 财政部令2011年第62号《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本文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扶持薄膜晶体管显示器(以下简称tft-lcd产品)产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tft-lcd产品生产企业生产性设备的折旧年限最短可为3年。
  二、2003年1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对tft-lcd产品生产企业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自用生产性原材料、消耗品免征关税。具体免税货物清单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三、2003年1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对tft-lcd产品生产企业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净化室专用建筑材料、配套系统和生产设备零配件,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具体免税货物清单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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