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的通知

[财税〔2005〕11号]  [2005-01-24]

    [根据2008年1月31日《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48号),该通知废止]

  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深圳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经国务院批准,决定从2005年1月24日起,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对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由立据双方当事人分别按l‰的税率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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