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山东省济宁市枣庄市境内煤炭企业资源税税额的通知

[财税〔2004〕80号]  [2004-04-21]

     [根据2008年1月31日《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48号),该通知废止。]

山东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和相关企业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
    请你厅、局在充分考虑相关企业承受能力的前提下,在每吨煤炭资源税最高适用税额不超过2.4元的幅度内,提出调整济宁、枣庄两市境内煤炭企业资源税适用税额的建议,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特此通知。(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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