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美日牌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

[财税〔2004〕8号]  [2004-01-17]

  根据2009年2月25日 财税〔2009〕18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消费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文自2009.01.01起废止!


 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
  浙江吉利汽车有限公司生产的美日牌系列汽车,经国家指定的检验中心样品检验和生产一致性审查,达到《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Ⅱ)》规定的排放标准,检验程序符合财税〔2000〕26号规定的要求。经研究,对浙江吉利汽车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美日牌汽车,准予按应纳消费税税额减征30%。文到之日以前应减征的消费税可以在以后应交的消费税中予以抵减。具体享受减征消费税的车辆名称、型号和减税执行日期见附件。
  请遵照执行。附件:减征消费税的车辆清单
 序号  车辆名称 车辆型号  减税起始日期 备注
  1  美日牌轿车 mr6370a   2001.12.16
  2        mr6370a1
  3        mr6370a2
  4        mr6370ad
  5        mr7130a1
  6        mr7130a2
  7        mr6370x1  2002.3.12
  8        mr7130x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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