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奥迪牌等轿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

[财税〔2004〕6号]  [2003-01-17]

  根据2009年2月25日 财税〔2009〕18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消费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文自2009.01.01起废止!


     2004年1月17日 吉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
  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生产的奥迪、捷达和宝来牌轿车,经国家指定的检验中心样品检验和生产一致性审查,达到《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Ⅱ)》规定的排放标准,检验程序符合财税〔2000〕26号规定的要求。经研究,对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奥迪牌、宝来牌和捷达牌轿车,准予按应纳消费税税额减征30%。文到之日以前应减征的消费税可以在以后应交的消费税中予以抵减。具体享受减税车辆名称、车型和减税执行日期见附件。
  请遵照执行。附件:减征消费税的车辆清单
 车辆名称  序号  车辆型号    减税开始日期  备注
奥迪牌轿车  1  audi a6l2.4cvt  2001.11.08
        2  audi a6l2.4    2003.01.01
        3  audi a41.8tcvt  2003.04.08
        4  audi a43.0at   2003.08.01
宝来牌轿车  5  bora1.9tdi    2003.07.25
捷达牌轿车  6  fv7160cix     2002.09.16
        7  fv7160gix
        8  fv7160ati
(3)

收藏列表

点此按钮分享给好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