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田牌轻型客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

[财税〔2004〕188号]  [2004-12-10]

  根据2009年2月25日 财税〔2009〕18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消费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文自2009.01.01起废止!


  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福田牌轻型客车,经国家指定的检验中心样品检验和生产一致性审查,达到《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Ⅱ)》规定的排放标准,检验程序符合财税〔2000〕26号规定的要求。经研究,对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在规定的减税起止日期内生产销售的福田牌轻型客车,准予按应纳消费税税额减征30%。文到之日以前应减征的消费税可以在以后应交的消费税中予以抵减。具体享受减征消费税的车辆名称、型号和减税起止日期见附件。
  请遵照执行。附件:减征消费税车辆清单
  序号 车辆名称   车辆型号    减税起止日期    备注
   1  福田牌轻  bj6516b1dwa   2003年4月27日至
   2  型客车   bj6516b1dwa-4  2003年12月31日
   3       bj6486b1dwa-1
   4       bj6486b1dwa-6
   5       bj6486b1dwa-7
   6 bj6486b1dwa-8
   7 bj6516b1dwa-1
   8       bj6516b1dwa-2
   9       bj6516b1dwa-3
    10       bj6486b1dwa
   11       bj6488m16wa-1
   12       bj6488m16wa-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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