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人民币结算的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试行退(免)税的补充通知

[财税〔2004〕178号]  [2004-10-29]

  根据 2010-03-29 财税〔2010〕2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边境地区一般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以人民币结算准予退(免)税试点的通知》本文自2010年3月1日起予以废止。


 云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做好云南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以人民币结算的出口退税试点工作,经国务院批准,从2004年10月1日起,对云南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以人民币银行转帐方式结算的,应退税额由目前的退付70%,上调为100%退付;对以现金方式结算的,仍维持按应退税额40%退付的现行规定。具体执行时间以海关签发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其他有关以人民币结算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的退(免)税事宜,仍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人民币结算的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试行退(免)税的通知》(财税〔2003〕245号)的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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