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特牌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

[财税〔2004〕13号]  [2004-01-05]

  根据2009年2月25日 财税〔2009〕18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消费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文自2009.01.01起废止!


 重庆市财政厅、国家税务局:
  重庆长安福特汽车有限公司生产的福特牌轿车,经国家指定的检验中心样品检验和生产一致性审查,达到《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Ⅱ)》规定的排放标准,检验程序符合财税〔2000〕26号规定的要求。经研究,对长安福特汽车有限公司在2002年10月29日以后生产销售的福特牌caf7130、caf7160、caf7160a型小轿车,准予按应纳消费税税额减征30%。文到之日以前应减征的消费税可以在以后应交的消费税中予以抵减。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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