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陕西省部分地区煤炭企业资源税税额的通知

[财税〔2004〕128号]  [2004-07-26]

  根据2011.02.21 财政部令2011年第62号《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本文全文废止。


 陕西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调整长庆油田等企业资源税税额的通知》(财税〔2004〕19号)的有关规定和相关企业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
  自2004年1月1日起,将你省延安、榆林两市境内地方煤炭企业及成阳彬长、旬东矿区煤炭企业资源税单位税额调整为每吨2.3元。
  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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