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吉林省燃料乙醇项目契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3〕82号]  [2003-04-21]

  根据2011.02.21 财政部令2011年第62号《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本文失效。


 吉林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
  为推广使用乙醇汽油,开发石油替代资源,调整能源结构,减轻环境污染,解决农产品的产销矛盾,现对吉林燃料乙醇有限责任公司有关契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通知如下:
  1、免征吉林60万吨燃料乙醇项目在基建期间发生的契税;
  2、对吉林60万吨燃料乙醇项目的生产用地从2004年1月1日起至2006年12月31日,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3)

收藏列表

点此按钮分享给好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