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3〕266号]  [2003-12-31]

     [根据2008年1月31日《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48号),该通知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4年1月1日起,对企业生产销售的达到GB18352.-2001排放标准(相当于欧洲Ⅱ标准)的小汽车,停止减征消费税,一律恢复按规定税率征税。 
    二、自2004年7月1日起,对企业生产销售达到相当于欧洲Ⅲ号排放标准的小汽车减征30%的消费税。具体办法另行通知。(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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