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3年第二批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财税〔2003〕252号]  [2003-12-18]

  根据2011.02.21 财政部令2011年第62号《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本文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交通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天津、上海市市政管理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汛专用等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1〕39号)第一条的规定,对国家林业局申请的2003年第二批241辆设有固定装置的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具体免税范围见附件),免税指标的使用截止期限为2004年6月30日,过期作废。办理免税手续时,申请免税的单位应出示国家林业局森林防火办公室随车配发的“森林消防专用车证”和“森林消防车辆调拨分配通知单”。免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范围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补缴车辆购置税。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应在2004年8月份以前向财政部税政司、国家税务总局流转税司上报本批实际免税车辆的型号、数量及免税额。附件:2003年第二批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税指标分配表
                              单位:辆
           猎豹     庆铃     庆铃     北京  
 单位  小 计  cfa5022xzh ql5470dy11zh  tfs17hdlmzh  bj5020xzh4
 河北   7      3      2               2   
 黑龙江  5      5                      
 上海   3      3                      
 江苏   2      2                      
 浙江   12     6      2               4   
 福建   7      7                      
 江西   7      7                      
 河南   13     5                     8   
 广东   4                    4         
 广西   12     5                     7 
 四川   11     10     1                
 重庆   14     10     1        1       2   
 贵州   50     25     10       10       5   
 云南   35     20                     15  
 陕西   27     25     2                
 宁夏   4      3              1        
 新疆   28     20     4        2       2    
 合计   241     156     22       18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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