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09.09.27 财税〔2009〕11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本文自2009.01.01起全文废止!
北京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7〕5号)的规定,对中国知识产权培训中心按照国办通[1992]25号文件规定标准收取并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办学经费,不征收营业税。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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