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产重型燃气轮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3〕132号]  [2003-06-12]

  根据2011.02.21 财政部令2011年第62号《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本文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3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对国产重型燃气轮机实行以下税收政策:
  一、对国内企业生产销售型号为pg9351fa、pg9351fa+e、m701f的重型燃气轮机增值税实行零税率。即,生产企业在销售上述3个型号重型燃气轮机时免征增值税,同时允许为生产该重型燃气轮机所发生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在其他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中抵扣。具体执行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二、对国内企业生产重型燃气轮机所需进口的关键零部件免征进口关税,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对进口原材料照章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具体免征关税文件另行下达。
  如“十五”期间国家税收制度没有重大调整,则上述税收政策继续执行至2007年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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