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3年第一批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财税〔2003〕131号]  [2003-06-12]

  根据2011.02.21 财政部令2011年第62号《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本文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交通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天津、上海市市政管理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汛专用等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1〕39号)第一条的规定,对国家林业局申请的2003年第一批385辆设有固定装置的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具体免税范围见附件),免税指标的使用期限为2003年12月31日,过期作废。办理免税手续时,申请免税的单位应出示国家林业局森林防火办公室随车配发的“森林消防专用车证”和“森林消防车辆调拨分配通知单”。免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范围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补缴车辆购置税。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应在2004年2月份以前向财政部税政司、国家税务总局流转税司上报本批实际免税车辆的型号、数量及免税额。附件:2003年第一批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税指标分配表
                           单位:辆
          猎豹     庆铃     庆铃    北京
 单位  小计 cfa5022xzh ql5470dy11zh tfs17hdlmzh bj5020xzh4
 北京   12    12
 河北   10    5      2       2      1
 山西   3    1                   2
内蒙古   3                  1      2
 吉林   9    7                   2
黑龙江  10    5                   5
 江苏   10    9                   1
 浙江   10    3      1       1      5
 福建   7    7
 江西   10    5             2      3
 山东   6    1      1       3      1
 河南   12    7             3      2
 湖北   13    7      1             5
 湖南   3    3
 广东   36    31      2       3
 厂西   43    28      4       3      8
 云南   67    38      5            24
 西藏   5    5
 陕西   49    17      5       2     25
 甘肃   25    10      1            14
 青海   4           2             2
 新疆   32    15      9       2      6新疆兵团  6    6
 合计  385   222      33      22     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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