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二批海马牌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

[财税〔2003〕120号]  [2003-06-06]

  根据2009年2月25日 财税〔2009〕18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消费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文自2009.01.01起废止!


 海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0〕26号)的规定,一汽海南汽车有限公司生产的海马牌hmc7180型等小轿车,经国家指定的检验中心样品检验和生产一致性审查,达到《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Ⅱ)》规定的排放标准,检验程序符合财税〔2000〕26号规定的要求。经研究,对一汽海南汽车有限公司2002年5月23日以后生产销售的海马牌hmc6432型(自动档)、2002年6月23日以后生产销售的海马牌hmc6432型(手动档)、2002年1月20日以后生产销售的海马牌hmc7180型小轿车,准予按应纳消费税税额减征30%。文到之日以前应减征的消费税可以在以后应交的消费税中予以抵减。请遵照执行。
(3)

收藏列表

点此按钮分享给好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