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在“非典”疫情期间税收政策的紧急通知

[财税〔2003〕113号]  [2003-05-12]

  根据2006.03.30《(财政部令第34号)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九批)》,本文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保证“非典”疫情期间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经国务院批准,现就有关行业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3年5月1日至9月30日,对民航的旅客运输业务和旅游业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二、在2003年5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或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部分地区实行如下税收优惠政策:
  (一)对饮食业、旅店业减征、免征或缓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二)对出租汽车司机免征个人所得税或降低征收定额。
  (三)对出租汽车公司和城市公共交通运输公司减征、免征或缓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对出租汽车公司减免的税收必须全部用于调低出租汽车司机向公司上交的承包费(份儿钱)。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将本地区实施上述政策的具体情况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各级财税机关应维护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严格依法征税,一律不得违反规定擅自减免税收。
  请遵照执行。
                                    (3)

收藏列表

点此按钮分享给好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