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新疆新华书店增值税退税范围的通知

[财税〔2002〕45号]  [2002-03-14]

  根据2006.12.05 财税〔2006〕15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本文自2006年1月1日起废止。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华书店系统增值税退税问题明确如下:
    自2002年1月1日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华书店和乌鲁木齐新华书店销售的出版物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版物和电影拷贝增值税及电影发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88号)第二条的规定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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