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英文<<中国妇女>>杂志和华文教材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2〕22号]  [2002-02-09]

  根据2006.12.05 财税〔2006〕15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本文自2006年1月1日起废止。

  北京市、广东省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北京市、广东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全国妇联所属英文《中国妇女》杂志和国务院侨办华文教材增值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英文《中国妇女》杂志和国务院侨办组织编写的华文教材(含多媒体教材)在出版环节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华文教材背面应印有“本书为国务院侨胞办推展海外华文教育免费赠送”字样。
    二、《中国妇女》杂志社和负责出版国务院侨办华文教材的出版社,必须单独核算享受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的杂志和教材的销售收入和应纳增值税,如不能单独核算,则不能享受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
    《中国妇女》杂志和华文教材的进项税如不能与其他征税货物的进项税分开,按照下面的公式计算:
    享受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的杂志和教材的进项税=全部进项税×享受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的杂志和教材的销售收入÷全部杂志和教材的销售收入。
    三、本通知执行时间为2002年1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
    请遵照执行。(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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