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二滩电站及送出工程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2〕206号]  [2002-12-31]

  根据2011.02.21 财政部令2011年第62号《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本文失效。


 四川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四川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二滩电站和二滩电站送出工程增值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二滩电站生产销售电力产品缴纳的增值税,税负超过8%的部分实行先征后返。返还的税款按照58:42的比例分别作为中央和地方的资本金投入,其中中央投入的资本金部分,再按照国家开发投资公司和四川省电力公司在二滩电站中的股份比例分别增加各自的资本金。
  二、对四川省电力公司通过二滩电站送出工程销售的二滩电站电力产品缴纳的增值税,税负超过8%的部分实行先征后返。返还的税款作为国家对企业追加的资本金。要分别核算二滩电站送出工程销售二滩电站电力产品和其他电力产品的销售额和增值税应纳税额,不能分别核算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不得享受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
  三、本通知执行时间为2003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
  四、具体返还办法由财政部驻四川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会同地方财政部门按照(94)财预字55号文件的规定办理。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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