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2年第二批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财税〔2002〕199号]  [2002-12-26]

  根据2011.02.21 财政部令2011年第62号《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本文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交通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天津、上海市市政管理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汛专用等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1〕39号)第一条的规定,对国家林业局申请的2002年第二批158辆设有固定装置的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具体免税范围见附件),免税指标的使用期限为2003年5月31日,过期作废。办理免税手续时,申请免税的单位应出示国家林业局森林防火办公室随车配发的“森林消防专用车证”和“森林消防车辆调拨分配通知单”。免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范围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补缴车辆购置税。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应在2003年7月份以前向财政部税政司、国家税务总局流转税司上报本批实际免税车辆的型号、数量及免税额。附件:2002年第二批免征车辆购置税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指标分配表
                                单位:辆单 位 小计 猎豹cfa5022xzh 庆铃ql6470dy11 庆铃tfs17hdlm 北京bj2024zq1f1河 北 7     4                       3山 西 2                            2辽 宁 5     5                       1吉 林 3     2黑龙江 7     3       4上 海 1     1江 苏 5     3                       2浙 江 9     3       1               5福 建 18     11       6       1江 西 4             2               2河 南 16     3       5       5        3湖 南 6     6广 西 19     6       4       7        2四 川 14     10       3               1贵 州 7     4       2       1云 南 31     14       2               15宁 夏 2     1       1新 疆 2     2合 计158     78       30       14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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