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报刊享受出版物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1〕89号]  [2001-06-01]

  根据2006.12.05 财税〔2006〕15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本文自2006年1月1日起废止。

  财政部驻北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经研究决定,现将“十五”期间若干报刊执行出版物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的事项明确如下:
    自2001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以下报纸和期刊按照《关于出版物和电影拷贝增值税及电影发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88号)第一条所列的出版物享受增值税先征后退的政策:
    1、中央政法委下属的《长安》;
    2、司法部下属的《法制日报》;
    3、监察部下属的《中国监察》;
    4、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属的《检察日报》;
    5、最高人民法院下属的《人民法院报》;
    6、中央外宣办的《中国日报》;
    7、中纪委、监察部下属的《中国纪检监察报》;
    8、中宣部管理的《光明日报》、《经济日报》和《农民日报》;
    9、中国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的《中国火炬》。
    以上请遵照执行。 (5)

收藏列表

点此按钮分享给好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