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国家定点企业生产和经销单位经销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的通知

[财税〔2001〕71号]  [2001-04-20]

       [根据2008年1月31日《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48号),该通知废止。]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民族贸易企业销售的货物及国家定点企业生产和经销单位经销的边销茶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3号),本文自2006年1月1日起全文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原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几个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060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废旧物资加收经营企业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8〕33号)中,对国家定点企业生产和经销单位经销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的政策,自2001年1月1日始继续执行至2005年12月31日。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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