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国务院批准,现对攀枝花钢铁(集团)公司资源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从2001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对攀枝花钢铁(集团)公司所属矿山开采的铁矿石,继续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90号文件法规的“以1996年课税总量为基数,每年基数以内的课税数量仍按原法规税额征收资源税;对超过基数的课税数量,比照独立矿山减按法规税额的40%征收资源税”的政策。
以上请遵照执行。
2001年4月24日
从2001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对攀枝花钢铁(集团)公司所属矿山开采的铁矿石,继续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90号文件法规的“以1996年课税总量为基数,每年基数以内的课税数量仍按原法规税额征收资源税;对超过基数的课税数量,比照独立矿山减按法规税额的40%征收资源税”的政策。
以上请遵照执行。
2001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