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监狱、劳教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1〕56号] [2001-04-28]
[根据2008年1月31日发布的《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48号)规定,该通知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监狱、劳教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全部产权属于监狱、劳教系统的企业,即司法部监狱管理局、劳教局,各省(区、市)监狱管理局、劳教局,各监狱、劳教所以及地市监狱、劳教所直属的监狱、劳教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对监狱、劳教单位警戒围墙内的生产经营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01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