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电解铜退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1〕45号]  [2001-04-17]

     [根据2008年1月31日《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48号),该通知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1年1月1日起对出口电解铜(税号74031100、74031200、74031300、74032100、74032200、74032300、74032900)按17%的退税率退还增值税。请遵照执行。(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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