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豆粕等粕类产品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1〕30号]  [2001-08-07]

  根据2017.04.28 财税〔2017〕3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自2017年7月1日起,取消13%的增值税税率,本文中的适用13%增值税税率的豆粕税率调整为11%。

 海关总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饲料产品征免增值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0年6月1日起,饲料产品分为征收增值税和免征增值税两类。
二、进口和国内生产的饲料,一律执行同样的征税或免税政策。
三、自2000年6月1日起,豆粕属于征收增值税的饲料产品,进口或国内生产豆粕,均按1311%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其它粕类属于免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已征收入库的税款做退库处理。
四、为保护纳税人的经济利益,对纳税人2000年6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销售的国内生产的豆粕以及在此期间定货并进口的豆粕,凭有效凭证,仍免征增值税,已征收入库的增值税给予退还。
五、自2000年6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发〔2000〕93号)第二条的规定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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