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油田分公司原油资源税税额的通知

[财税〔2001〕181号]  [2001-11-23]

     [根据2008年1月31日《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48号),该通知废止。]

吉林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
    经研究决定,自2001年7月1日起,将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 有限公司吉林油田分公司及吉林省境内的其他油气田企业开采的原 油资源税适用税额由8元/吨调整为12元/吨。
    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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