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国家开发银行承购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发行的专项债券利息收入免征税收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1〕152号]  [2001-10-08]

  根据2011.02.21 财政部令2011年第62号《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本文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国家开发银行购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发行的8200亿元专项债券而取得的利息收入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国家开发银行购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发行的专项债券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二、享受免税优惠政策的专项债券利息收入的具体范围是:中国工商银行总行承购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发行的3130亿元专项债券取得的利息,中国银行总行承购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发行的1600亿元专项债券取得的利息,中国建设银行总行承购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发行的2470亿元专项债券取得的利息,国家开发银行承购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发行的1000亿元专项债券取得的利息。定向发行的专项债券期限为例年,固定年利率为 2. 25%。
三、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享受免税优惠政策的上述债券利息收入应全额计为待分配专项利润,作为弥补不良资产最终损失的专项准备。
四、本通知自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进行资金清算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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