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五”期间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非盈利性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税收问题的通知
海关总署:
为支持引进和推广良种,加强物种资源保护,丰富我国动植物资源,发展优质、高产、高效农、林业,经国务院批准,在2005年底以前,对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非盈利性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以下简称种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现将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免税进口种源的品种限定在与农、林业生产密切相关的范围内使用,具体免税品种见所附的《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非盈利性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免税货品清单》(见附件)。对军队、武警、公安、安全部门(含缉私警察)进口的警用工作犬予以免税。进口观赏用的宠物和其他观赏物等照章征税。
二、为加强对进口免税种源的统一管理,保证优质良种的引进,进口免税种源(含工作犬)的单位,需事先向主管部门提出年度计划,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汇总上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批。海关总署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核准的品种、数量范围内,具体逐项办理免税手续。
对云南省进口的花卉种子、种苗、种球,由云南省人民政府每年提出年度进口品种、数量计划,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后,切块下达云南省人民政府。
三、免税进口种源具体操作管理办法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
四、未经批准或未列入年度计划进口的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非盈利性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应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五、免税进口的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非盈利性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进入国内市场后的税收问题,按国内有关税收规定执行。
六、本通知自2001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附件: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非盈利性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名税货品清单序号 货品简化名称一、 种子(苗)1 无根插枝及接穗2水查、干果种子(苗)3菌种4松、杉、柏类种子5桉、相思类种子6蔷薇、木兰类种子7桦、樟树种子8棕榈、漆、槭种子9种用薯类10豆类种子11瓜类种子12咖啡种子13茶种14蚕种15桑苗16麦类种子17玉米种子18水稻种子19其他谷物种子20种用花生21麻类种子22种用油菜子23种用向日葵籽24棉花种子25郁金香种球26百合种球27唐菖蒲种球28种用芝麻29其他油料种子30甜菜种子31紫苜蓿子32三叶草子33羊茅子34早熟禾子35黑麦草种子36梯牧草种子37柱花草种子38狗芽根种子39苏丹草种子40剪股颖种子41结缕草种子42绿肥种子43草坪种子44其他饲草、饲料植物种子45花卉种子(苗、球、茎)46蔬菜种子47其他种植用的种子、果实及孢子48其他种植用根、茎、苗、芽等繁殖材料49药材料类种子(苗)50甘蔗种苗51天然橡胶种子52烟草种子二、种纺(禽)53改良种用的马54改良种用的驴55改良种用的牛56必良种用的猪57改良种用的棉羊58改良种用的山羊59不超过185克的改良种用鸡60改良种用的火鸡61不超过185克的其他改良种用家禽62不超过2000克的改良种用鸡63超过2000克的改良种用鸡64超过185克的其他改良种用家禽65改良种用的其他活动物66种用禽蛋67牛的精液68动物精液(牛的精液除外)69种用动物胚胎70其他遗传物质三、鱼种(苗)71鳟鱼鱼苗72鳗鱼鱼苗73鲤鱼鱼苗74其他鱼苗及其卵或受精卵或眼卵75龙虾种苗76大螯虾种苗77小虾、对虾种苗78蟹种苗79其他甲壳动物种苗功休眠卵80牡蛎(蚝)种苗81扇贝(包括海扇)种苗82贻贝种苗83墨鱼及鱿鱼种苗84蜗牛及螺种苗85水生无脊椎动物的种苗86经济藻类种苗及其配子或孢子四、种用野生动植物
兽类87有袋类88灵长类89鲸类90大型蝠类91熊类92浣熊类93鼬类94犬狐类95灵猫类96狮虎豹类97猫类98海豹类(包括海狮、海狗、海象)99海牛类100鹿类101野牛类102羚羊类103野羊类104野驼类(包括原驼、骆马)105象类106斑马类107貘类108犀牛类109大型啮齿类110野马111河马
鸟类112鸵鸟类113鹈鹕类(含蛋)114 企鹅类115 鹳鹤类116 火烈鸟类117 雁鸭类118 鹰隼类119 猫头鹰类120 雄鸡类121 鸥类122 鸽鸠类123 鹦鹅类124 犀鸟类125 雀类
爬行类126 龟鳖类127 鳄鱼128 晰蜴类129 蛇类
两栖类130 蛙蟾类131 鲵螈类
鱼类132观赏鱼类133 鲟类134 鳗类135 鲨类
昆虫类136 蝴蝶类137 观赏昆虫类138 贝类139 珊瑚类
植物140兰花141参类142苏铁类143仙人掌类144仙客来类145樟类146木棉类147红豆杉类148大戟划149蚌壳蕨类150骨碎补类151菊类152杨柳类153棕榈类154百合类155山茶类156槭树类157桑类158石松类159壳斗类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