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1〕13号]  [2001-02-26]

  根据2016.08.18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3号《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本文2004年1月1日到期失效。
     
 海关总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经国务院同意,现将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以下简称“中储粮总公司”)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2003年底前,对中储粮总公司及其直属粮库的财政补贴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中储粮总公司及其直属粮库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经营中央储备粮(油)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对中储粮总公司及其直属粮库经营中央储备粮(油)业务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比照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二、在2003年底前,对中储粮总公司用于转储备和轮换以及履行政府承诺而组织的进口粮(油)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所纳税款由中央财政全额退付。具体退付方法按《关于对部分进口商品予以退税的通知》(〔94〕财预字第42号)有关规定执行。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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