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进口燃料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财关税〔2010〕56号]  [2010-11-18]

  根据2016.08.18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3号《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本文2010年12月31日到期失效。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0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对用作生产乙烯、芳烃等化工产品原料的进口燃料油(税号:27101922、ex27101929、27101999)返还消费税。具体返税管理办法参照《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进口石脑油消费税先征后返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预〔2009〕347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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