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印发<<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财会〔2013〕24号]  [2013-12-24]

  根据 2016.12.03 财会〔2016〕22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本文有关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自2016年12月3日起废止。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深入贯彻实施《小企业会计准则》,解决执行中出现的问题,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相关规定,我部制定了《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规定》,现予印发,请布置本地区相关企业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规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以下简称《通知 》)相关规定,现就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营业税的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如下:
  
    小微企业在取得销售收入时,应当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应交增值税,并确认为应交税费,在达到《通知》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条件时,将有关应交增值税转入当期营业外收入。
  根据 2016.12.03 财会〔2016〕22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本文有关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自2016年12月3日起废止。
  
    小微企业满足《通知》规定的免征营业税条件的,所免征的营业税不作相关会计处理。
  
    小微企业对本规定施行前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不进行追溯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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