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税总函〔2016〕124号]  [2016-03-18]

营业税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按房改成本价 标准价出售住房政策适用问题的请示》(琼地税发〔2015〕19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职业教育等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62号)中“对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的收入,免征营业税”的规定,仅适用于根据国家住房制度改革政策配售,并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确定价格的公有住房。
收藏列表

点此按钮分享给好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