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部分商品进出口暂定税率的通知

[税委会〔2006〕30号]  [2006-10-27]

  根据2011年2月21日 财政部令2011年第62号《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本文废止。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第七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并报国务院批准,对部分商品进出口暂定税率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部分商品进口暂定税率
  
    (一)对计算机直接制版机器、纺织机械零部件、具有变流功能的半导体模块等7项设备或零部件实施0-3%的进口暂定税率;
  
    (二)对煤炭、成品油、氧化铝等26项资源类产品实施0-3%的进口暂定税率;
  
    (三)对肥料用硝酸钾、重过磷酸钙等16项化肥类产品实施1%的进口暂定税率,尿素等3项化肥类产品的关税配额税率暂定为1%;
  
    (四)对蓝湿牛皮、蓝湿马皮等6项蓝湿皮革类产品实施5-12%的进口暂定税率。
  
    以上四类商品共58个税目,其中6个税目只涉及该目中的部分商品(见附件1)。
  
    二、调整部分商品出口暂定税率
  
    (一)对磷灰石、稀土金属矿、金属矿砂等44项矿产品实施10%的出口暂定税率;
  
    (二)对煤炭、焦炭、原油等4项能源类产品实施5%的出口暂定税率;
  
    (三)对铜、镍、电解铝等11项有色金属初级产品实施15%的出口暂定税率;
  
    (四)对铁合金、生铁、钢坯等30项钢铁及铁合金初级产品实施10%的出口暂定税率;
  
    (五)对稀土化合物、木地板、一次性筷子等21项产品实施10%的出口暂定税率。
  
    以上五类商品共110个税目(见附件2)。
  
    三、本通知自2006年11月1日起执行。
  
    附件1:进口暂定税率调整表附件
  
    2:出口暂定税率调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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