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关于下发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通知

[国税油函〔1992〕009号]  [1992-01-15]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文全文失效废止。

  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天津、上海、广州、港江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已于1991年7月1日起实施,现将国家税务局设计印制的《中华人自共和国国家税务局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年度所得税申报表》等5种申报表及填表须知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从1992年起,除《海洋石油企业勘探开发费用年度明细表(试用表)》继续作为从事开采石油企业年度所得税申报表的附表使用外,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使用的各种所得税申报表均停止使用。
  附件: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五种(略)
   (5)

收藏列表

点此按钮分享给好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