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敏感地区购进货物出口退税核查工作的通知

[国税明电〔1998〕27号]  [1998-07-08]

  根据2006.04.30 国税发〔2006〕6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文全文失效或废止。

  据有关地区国家税务局反映,最近一段时期,骗取出口退税的违法犯罪活动又有抬头,其货源仍主要来源于广东潮州、汕头、揭阳、汕尾市及其所属区、县等以往骗税多发地区。为强化出口货物税收管理,严防骗税的发生,经研究,特通知如下:
  一、凡出口企业从广东省潮州、汕头、揭阳、汕尾四市及其所属区、县购进货物出口并申请出口退税的,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必须对其严格审核。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专用发票、报关单、结汇单等重要的退税凭证凡有疑点的必须进行函调核实。在确定其回函无误,且退税凭证、电子信息真实、齐全、无误的基础上方可审批办理迟税。凡回函货源、纳税情况或退税凭证等有问题的,一律不予退税,并分清责任对出口企业按规定予以处罚。
  二、对出口企业1998年1月1日至今从上述地区购进货物出口且已办理退税的,应按我局最近制定下达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税收函调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8〕406号]和本件第一条的规定重新进行函调。凡回函有问题的,所退税款必须立即追回,如有必要,可派人进行实地核实。
  三、请广东省潮州、汕头、揭阳、汕尾市国家税务局及其所辖单位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加强出口货物税收管理,严格执行我局有关专用税票管理的规定,在为其所辖供货企业开具“出口货物税收专用缴款书”时,应对供货企业的生产能力、销售收入、进项税额、征税情况进行认真核实,如实填开“出口货物税收专用缴款书”。对有关地区的函调要求,要及时、准确、如实的回函。对在回函、外地来人调查取证工作中弄虚作假、造成国家重大损失的税务机关和个人,要依法追究责任,严惩不贷。
  特此通知。 (3)

收藏列表

点此按钮分享给好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