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规范税收征管和税务代理专项检查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税发明电〔2004〕21号]  [2004-04-30]

  根据2011.01.04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文全文失效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期,群众来信来访及新闻媒体反映一些地方的税务机关存在违规指定税务代理、不依法行政、造成国家税收流失等现象。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影响了征纳关系,破坏了税收征管秩序,侵犯了国家利益和纳税人的权益,损害了税务机关的形象,妨碍了注册税务师行业的健康发展,在社会上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为规范税收征管和税务代理,总局决定在全国税务机关开展一次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税务机关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对是否存在不征、少征税款,侵占、挪用、截留税款,造成国家税收流失;滥用职权刁难纳税人、强制指定税务代理,侵害纳税人权益;税务机关与税务师事务所是否彻底脱钩、是否从税务代理中获利等问题,认真开展自查工作。
  二.各级税务机关要从认真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重视此项检查工作,抓好落实。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并指定一位局领导负责,征管、计统(会)、纪检监察、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等部门参加,精心组织,周密部署,依法严厉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对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强制代理、不依法行政和违反廉洁自律准则的情况要立即纠正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对税务机关从税务师事务所中获利的,要切断不正当的利益关系,依照有关政策整改。对税务师事务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严肃查处。
  三.请各地于2004年5月20日前将检查和整改情况上报总局(征收管理司)。总局将在各级税务机关自查的基础上,自2004年5月中旬开始组成检查组分赴各地进行抽查。有关抽查工作的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3)

收藏列表

点此按钮分享给好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