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出口退税A类企业审批权的通知

[国税发〔2003〕117号]  [2003-10-11]

    根据2006.04.30 国税发〔2006〕6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文全文失效或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搞好已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后续工作的意见》(国审改发〔2003〕1号)的精神,为简化出口货物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经商商务部,总局决定下放a类出口企业审批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按企业分类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8〕9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按企业分类管理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1〕83号)规定的a类出口企业审批权,自2003年1月1日起,一律下放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审批,不再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按企业分类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8〕9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按企业分类管理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1〕83号)规定的a类出口企业审批条件及标准等,进行a类出口企业的审批和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审批认定的a类出口企业名单,必须上报总局备案。
   特此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三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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