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大连、青岛、宁波、厦门市中心支行:
根据财政部《关于行政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94]财预字第37号),以及《财政部关于国税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的复函》(财行[2001]6号),经研究,决定从2001年1月1日起,将国家税务局系统的税务登记证费和发票工本费(以下简称"两费")纳入中央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税务局系统收取的"两费"收入全部上缴中央财政,以"4219.税务行政性收费收入"科目就地缴入中央金库。税务登记证和发票的专项经费支出由财政部专项核拨,列入中央财政支出预算。
二、为彻底规范"两费"收缴工作,"两费"收入视同税收收入管理,采用税款缴库方法,开具税收缴款凭证缴库。
三、从2001年7月1日起,各级国家税务局收取的"两费"收入都必须就地直接缴入中央金库,2001年1月1日至2001年6月30日已经收取的"两费"收入,最迟必须于2001年7月底前全部缴入中央金库。
四、各级国税、国库部门和有关银行,应严格按照上述要求和国库有关制度的规定,及时办理"两费"收入的收纳,报解和入库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截留、坐支、挪用和私分应上缴中央财政的"两费"收入,违者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五、"两费"收入的有关税收会计统计及"两费"支出的专项经费拨付、核算等个体事项另行通知。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