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使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8〕91号]  [1998-06-16]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文全文失效废止。

   为了规范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行为,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发展,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及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现就使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以下简称货代发票)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批准,并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国货物运输代理企业(以下简称货代企业)必须使用货代发票。
  二、凡申请领购货代发票的货代企业,必须凭税务登记证件和外经贸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批准证书》,并持国际货运代理行业政府主管部门开具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批准通知单》(规格、式样附后),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申请领购货代发票事宜。
  三、货代企业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向委托人收取款项时,必须按照运费及其他收费项目分别逐项列明开具货代发票。货代发票必须使用计算机填开,手写无效。不符合规定的货代发票不得作为财务结算凭证,任何单位、个人有权拒收。
  货代企业从事国际航空快递业务,暂不使用货代发票,继续使用原税务机关核准的发票。
  四、货代发票采用无碳复写纸印制。使用中英文两种文字。基本联次为三联,第一联为存根联,印色为黑色;第二联为发票联,印色为棕色;第三联为记帐联,印色为蓝色;规格240×140(mm)。贷代发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按照全国统一防伪措施集中印制(贷代发票票样附后)。
  五、贷代发票自1998年7月1日开始启用,各地旧版发票可延续使用到1998年12月31日。
  六、货代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保管、使用发票,建立健全发票管理制度,按期报送发票领用存报告表。
  七、各级外贸、税务机关要密切配合,加强对货贷的管理工作,促使货代企业依法经营、照章纳税。
  
  附件:1、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票样(一至三联)(略)
     2、国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批准通知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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