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通知略)
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使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的税务管理工作(以下简称转让定价税收管理工作)走向规范化、程序化,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十三条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法实施细则)第四章第五十二条至第五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二十四条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至第四十一条规定、《国家税务局关于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实施办法》(国税发<1992>237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实施办法>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2>242号)以及我国政府与有关国家政府间签定的税收协定的有关规定,借鉴国际上通常的做法,结合我国税收征管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和实施转让定价税收管理工作的具体实践,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的税务管理。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的税务管理是指各级主管税务机关的专职机构或专职人员对关联企业间在有形财产的购销和使用、无形财产的转让和使用、提供劳务、融通资金等业务往来中,不按独立企业间业务往来收取或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应税收入或应纳税所得额的,依法进行调查、审计并实施税收调整的工作。
第三条 本规程中所称各级主管税务机关的专职机构是指县级(含县级)以上专职涉外税收管理机关或管理部门。
第二章 关联企业间关联关系的认定以及业务往来的申报
第四条 税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和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所称“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其他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关系”,主要是指企业与另一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另一企业)有下列之一关系的,即为关联企业:
(一)相互间直接或间接持有其中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或以上的;
(二)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控制股份达到25%或以上的;
(三)企业与另一企业之间借贷资金占企业自有资金50%或以上,或企业借贷资金总额的10%是由另一企业担保的;
(四)企业的董事或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一半以上或有一名常务董事是由另一企业所委派的;
(五)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企业提供的特许权利(包括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才能正常进行的;
(六)企业生产经营购进原材料、零配件等(包括价格及交易条件等)是由另一企业所控制或供应的;
(七)企业生产的产品或商品的销售(包括价格及交易条件等)是由另一企业所控制的;
(八)对企业生产经营、交易具有实际控制的其他利益上相关联的关系,包括家族、亲属关系等。
税务审计人员应按上述标准,逐条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应填写《关联企业关联关系认定表》,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关联企业的,应分别检查填写。
第五条 凡企业与另一企业构成关联企业的,均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业务往来情况年度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企业在本纳税年度内与两家或两家以上关联企业发生业务往来的,应分别填写申报表。
申报表分为a类和b类,a类适用于业务往来类型和内容单一的企业。b类适用于业务往来类型和内容多项的企业。
第六条 企业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按规定期限报送申报表的,应在规定的报送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申请,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
第七条 企业未按规定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与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年度申报表的,由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报送,并可按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报送的,可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章 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交易额的认定
第八条 在企业申报的基础上,并对照按关联企业构成标准填制的《关联企业关联关系认定表》,根据业务往来的类型和性质,对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交易额进行认真归类、汇总、分析和认定。
第九条 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的类型及其内容主要包括:
(一)有形财产的购销、转让和使用,包括房屋建筑物、交通工具、机器设备、工具、商品(产品)等有形财产的购销、转让和租赁业务;
(二)无形资产的转让和使用,包括土地使用权、版权(著作权)、商标、牌号、专利和专有技术等特许权、工业品外观设计或实用新型等工业产权的所有权转让和使用权的提供业务;
(三)融通资金,包括各类长短期资金拆借和担保、有价证券的买卖及各类计息预付款和延期付款等业务;
(四)提供劳务,包括市场调查、行销、管理、行政事务、技术服务、维修、设计、咨询、代理、科研、法律、会计事务等服务的提供等。
第十条 关联企业交易额的确定。
根据业务往来的性质,发生下列类型的业务往来,其所实际支付和收取的价款、费用金额,即为关联企业交易额。
(一)企业与关联企业之间的产品(商品)购销业务实际支付或收取的价款金额;
(二)企业与关联企业之间融通资金的金额及其应计利息(包括各项有关费用);
(三)企业与关联企业之间提供劳务所实际支付或收取的劳务费金额;
(四)企业与关联企业之间转让有形财产、提供有形财产使用权等所实际支付或收取的费用金额。
(五)企业与关联企业之间转让无形财产、提供无形财产的使用权等所实际支付或收取的费用和金额。
税务审计人员应按年度对上述五种交易类型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应分别填写以下表项,并由企业签认:
1.《关联企业关联交易额认定表》;
2.《产品(商品)销售去向情况统计表》;
3.《材料(商品)购入来源情况统计表》;
4.《融通资金情况统计表》;
5.《提供劳务情况统计表》;
6.《转让有形财产、提供有形财产使用权统计表》;
7.《转让无形财产、提供无形财产使用权统计表》。
第四章 调查审计对象的选择
第十一条 主管税务机关在接到企业报送的申报表后两个月内,应结合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交易额的认定情况和对企业当年或历年年度财务报表和会计报表审核情况,全面、系统地对企业当年或历年年度销售或营业收入、成本费用、盈亏率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比较,同时,对企业与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收取或支付价款进行初步分析,评价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是否符合一般营业常规,并填制《企业基本情况表》和《历年生产经营状况分析表》,由企业确认。在此基础上进行重点调查审计对象的筛选。
第十二条 选择重点调查审计对象的一般原则是:
(一)生产、经营管理决策权受关联企业控制的企业;
(二)与关联企业业务往来数额较大的企业;
(三)长期亏损的企业(连续亏损2年以上的);
(四)长期微利或微亏却不断扩大经营规模的企业;
(五)跳跃性盈利的企业(指隔年盈利或亏损,违反常规获取经营效益的企业);
(六)与设在避税港的关联企业发生业务往来的企业;
(七)比同行业盈利水平低的企业(与本地区同行业利润水平相比);
(八)集团公司内部比较,利润率低的企业(即与关联企业相比,利润率低的企业);
(九)巧立名目,向关联企业支付各项不合理费用的企业;
(十)利用法定减免税期或减免税期期满,利润陡降进行避税的企业,以及其他有避税嫌疑的企业。
第十三条 每年实际调查审计的面一般不应少于被选定重点调查对象的30%。
第十四条 重点调查审计对象确定后,应针对其存在的疑点问题,填制《企业转让定价税收审计调查呈批表》,报经主管领导审批后,交由调查审计人员组织实施检查。
第五章 调查审计的实施
第十五条 各级主管税务机关有权对企业与其关联企业间转让定价问题进行调查,被查企业必须据实报告其业务往来情况,并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或隐瞒。
第十六条 案头审计和准备工作。
在选定调查对象实施调查审计之前,审计人员要对企业及其关联企业的职能或功能进行综合分析,要全面熟悉被查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内容、方式、收入确定、财务核算、定价方法、纳税等情况。
(一)根据审计情况,可向企业调阅下列与纳税有关的资料:
1.政府及其所属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批文;
2.工商、税务登记证件;
3.投资、经营合同、章程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4.年度财务、会计决算报表和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
5.有关账册、凭证资料及其业务往来合同、协议资料等;
6.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二)重点分析内容:
1.利润(亏损)额、投资或销售利润(亏损)率;
2.销售收入的完整性;
3.成本费用支出合理性;
4.借贷资金的利率水平高低;
5.有形和无形财产转让、使用价格的合理性等。
案头审计时,依据审计内容,分别填制《产品(商品)内、外销售情况表》、《产品成本情况分析表》、《主要产品生产成本、销售收入和销售成本分析表》和《各项费用分析表》。
第十七条 现场审计。
现场审计是调查人员对企业申报资料和价格、费用标准等资料案头审计时难以查清的问题,派员直接深入企业进行现场查验取证,对企业各管理部门、车间、仓库进行实地察看,审核账册、凭证、购销合同等有关资料,听取企业有关人员的情况介绍和问题解释、说明的工作。
(一)现场审计工作计划由主管税务机关专职负责人拟定,报上级领导批准后实施。工作计划应包括审计的时间安排、参加人员,确定的检查项目和内容,以及拟采用的具体审计方法。
(二)参加现场审计的人员必须2人或2人以上,并应出示《税务检查证》(适用涉外税收人员使用)。
(三)提前3—7天将审计的时间、地点和内容函告企业。
(四)需要从企业调阅账册凭证及有关资料,应按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办理有关交接手续,并妥善保管,按法定时限如数退还企业。
(五)现场查验取证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情况,必须要进行记录,并要经被调查方人员签认,若被调查方人员拒签,可由调查人员2人以上签认备案。
(六)调查人员对调查的有关企业情况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任何第三者泄露。
第十八条 主管税务机关在调查企业与其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情况时,有权要求企业提供有关交易的价格、费用标准等资料,但应以书面形式向企业下达《关于提供与关联企业业务往来有关具体资料的通知》,其中须写明企业接到主管税务机关的通知后,应在要求期限内(最长不超过60日内)详细提供资料的具体类型、内容、范围、所属期、数量、金额。主要包括:
(一)与关联企业以及第三者交易情况,如购销、资金借贷、提供劳务、转让有形和无形财产及提供有形和无形财产使用权等;
(二)价格因素构成情况,如交易的数量、地点、形式、商标、付款方式等;
(三)确定交易价格和收费依据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九条 国内异地调查。
调查审计的内容涉及本省其他地区以及跨省、市的,应商请有关税务局协助调查。
(一)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范围内,由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直接商有关税务机关协助办理;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范围的,由企业所在地所属税务机关填写《关联企业转让定价调查工作联系单》,上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主管税务机关,由其与有关省市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办理。有关省市主管税务机关在接到联系单后20日内应给予书面答复。
(三)各地税务机关在调查企业与关联企业转让定价问题时,如果发现企业有与外地的关联企业转让定价的证据时,应主动通知关联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相互协助,共同查证。
第二十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利用各种手段,通过各种渠道,广泛收集国内外市场价格和费用收取标准等信息资料,应用计算机,逐步形成价格信息网络。总局负责收集各部委及境外有关资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具备条件的,应单独或联合建立资料信息中心,收集、储存、保管纳税人历年的申报资料、主要商品的市场价格、行业和产业利润率、借贷款利率以及跨国公司的组织结构、管理特点和内部交易方面的信息,力求做到所占有的信息资料在税务系统内共享,并做好查询和信息的提供工作。
第二十一条 价格信息资料的查询与调阅。
(一)各主管税务机关凡需查询中央各部委和境外的有关价格信息资料的,应认真填写《价格信息查询登记表》、《关联企业业务往来调查表》并附送有关调查材料,真实详细地列明所查业务的具体内容,包括类别、商品名称、规格型号、销售(购货)地、销售(购货)方式、数量、条件、收费标准等,并说明查证的问题和疑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核准后,以密件上报总局办理。
总局主管部门接到登记表或调查表后,应在30日内将收费标准(通过情报交换查询的不收费)及有关情况通知查询单位。俟查证后,应将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各地。如不能查证,亦应及时通知并说明理由。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之间彼此委托调查、了解价格信息的,应办理《关联企业转让定价调查工作联系单》,受托方应按委托方的要求和内容积极认真办理并及时予以答复。
(三)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范围内调查、了解价格信息的,其手续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自行规定。
第二十二条 境外调查。
对企业进行调查审计时,确需取得境外有关价格信息资料的,可报请总局通过情报交换取得所需要的价格资料。经批准也可通过我驻外机构调查搜集价格信息资料。
第六章 企业举证和税务机关对举证的核实
第二十三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转让定价的调整主要基于企业提供的申报资料,因此,对企业提供的举证材料,应认真进行审核和分析,包括关联企业职能或功能分析,影响价格、利润的因素分析等。
第二十四条 在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转让定价进行调查审计过程中,企业须对涉及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转让定价的正常性、合理性提出举证材料:
(一)有形财产的购销。主要提供关联企业间交易的商品(产品)其品牌知名度和受欢迎程度、各关联企业的职能及其在市场中的地位、销售价格的季节性波动、无形资产对商品(产品)的影响程度、质量等级、性能,以及定价方式等情况材料;
(二)无形财产的转让和使用。主要提供涉及交易的无形财产及其转让条件(包括地区范围、授权范围等)、独占性及其可能维持的时间、转让者提供的技术支持和人员培训等劳务的价值、商标价值的维护成本(包括广告宣传和质量控制成本)、受让人因使用或转让该财产的预期利润或节省的成本、价格组成和支付方式等情况材料;
(三)提供劳务。主要提供接受关联企业提供的劳务服务是否使企业真正受益,支付或收取的劳务费用标准是否合理,其中相关直接、间接成本和利润水平是否合理等情况材料;
(四)融通资金。主要提供涉及融资业务的通常利率水平、融资业务涉及的各项费用内容的合理性材料等。
第二十五条 调查审计人员对获取的举证材料,应在进行认真的整理汇总、统计测算和分析核实的基础上,分别填写有关《企业与关联企业交易明细表》、《企业与关联企业交易分类表》、《企业与关联企业交易汇总表》、《非关联企业交易(境外再销售)明细表》、《非关联企业交易(境外再销售)分类表》、《非关联企业交易(境外再销售)汇总表》、《对企业提供的与关联企业业务往来有关具体资料核实统计表》。
第二十六条 税务机关对企业的举证材料的核实可通过价格查询程序进行查证(见本规则第五章)涉及境外的举证材料,在要求企业提供所在地公证机构的证明的同时,也可通过驻外机构协助查询。
第七章 调整方法的选用
第二十七条 对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税收入或应纳税的所得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的类型、性质以及审计的结果,并考虑相关因素,选用相应的调整方法。
第二十八条 有形财产购销业务转让定价的调整方法。
(一)按独立企业之间进行相同或类似业务活动的价格进行调整(又称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即将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价格,与其与非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价格进行分析、比较,从而确定公平成交价格。
采用这种方法,必须考虑选用的交易与关联企业之间交易具有可比性因素:
1.购销过程的可比性,包括交易的时间与地点、交货条件、交货手续、支付条件、交易数量、售后服务时间和地点等;
2.购销环节的可比性,包括出厂环节、批发环节、零售环节、出口环节等;
3.购销货物的可比性,包括品名、品牌、规格、型号、性能、结构、外型、包装等;
4.购销环境的可比性,包括社会环境(民族风俗、消费者偏好等)、政治环境(政局稳定程度等)、经济环境(财政、税收、外汇政策等)。
(二)按再销售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者价格所应取得的利润水平进行调整(又称再销售价格法)。即对关联企业的买方将从关联企业的卖方购进的商品(产品)再销售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者时所取得的销售收入,减去关联企业中买方从非关联企业购进类似商品(产品)再销售给无关联的第三者时所发生的合理费用和按正常利润水平计算的利润后的余额,为关联企业中卖方的正常销售价格。
采用这种方法,应限于再销售者未对商品(产品)进行实质性增值加工(如改变外型、性能、结构、更换商标等),仅是简单加工或单纯的购销业务,并且要合理地选择确定再销售者应取得的利润水平。
(三)按成本加合理费用和利润进行调整(又称成本加成法)。即将关联企业中卖方的商品(产品)成本加上正常的利润作为公平成交价格。
采用这种方法,应注意成本费用的计算必须符合我国税法的有关规定。并且要合理地选择确定所适用的成本利润率。
(四)其他合理的方法。在上述三种调整方法均不能适用时,可采用其他合理的替代方法进行调整,如可比利润法、利润分割法、净利润法等。经企业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也可采用预约定价方法。
在企业不能提供准确的价格、费用等凭证资料的情况下,还可以采取核定利润率方法进行调整。采用其他合理方法,关键是要注意其合理性及方法的使用条件。
第二十九条 对关联企业之间融通资金的利息参照正常利率水平进行调整。
调整时要注意企业与关联企业的借贷业务及与非关联企业之间的借贷业务,在融资的金额、币种、期限、担保、融资人的资信、还款方式、计息方法等方面的可比性。
对债权人向他人借入资金后再转贷给债务人的融资业务,可按债权人实际支付的利息加所支出的成本或费用和合理的利润,作为正常利息。
第三十条 对关联企业之间的劳务费用参照类似劳务活动的正常收费标准进行调整。
调整时要注意企业与关联企业之间提供的劳务与非关联企业之间提供的劳务,在业务性质、技术要求、专业水准、承担责任、付款条件和方式、直接和间接成本等方面的可比性。
第三十一条 对关联企业间以租赁等形式提供有形财产的使用权而收取或支付的使用费(租金)的调整。
(一)采用在相同或类似情况下,按与非关联企业之间提供使用相同或类似的有形财产,所收取或支付的正常费用调整。“相同或类似情况”主要指提供使用财产的性能、规格、型号、结构、类型、折旧方法;提供使用的时间、地点;财产所有人在财产上的投资支出、维修费用等具有可比性。
(二)提供方向他人承租后转租给使用方收取的使用费(租金),可按提供方实际支付租赁费或使用费加上提供方所支出的成本或费用和合理利润,作为正常使用费认定。
(三)根据租赁费的构成要素,还可以采用财产的折旧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做为正常使用费,据以进行调整。
第三十二条 对关联企业之间转让无形财产的作价或收取的使用费参照没有关联关系所能同意的数额进行调整。
调整时要注意考虑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之间转让无形财产及与其非关联企业之间转让无形财产,在开发投资、转让条件、独占程度、受有关国家法律保护的程度及时间、给受让者带来的收益、受让者的投资和费用、可替代性等方面的可比性。
第八章 税收调整的实施
第三十三条 通过严密审计、调整取证,在准确掌握转让定价事实的基础上,再经过进一步地测算、论证和比较分析,确定税收调整方法并拟定初步调整方案。
第三十四条 内部审议。
初步调整方案确定后,调查审计人员应写出书面材料。内容包括:转让定价事实、税收调整的法律依据、调整方法选择的理由、调整结果及有关说明。交由有关科(室)和审议小组进行审议,统一认识,形成主管税务机关的初步意见。
第三十五条 与企业协商。
主管税务机关可将经审议的调整意见以书面或会谈形式与被调整企业见面,征询意见,企业如有异议,可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足以说明价格合理的证据资料。主管税务机关接到资料后,应认真审核,并在不超过30天的时间内作出审议决定。在与企业协商过程中,参加协商人员应做好充分的准备,每次协商的双方均应指定主谈人,记录员由调查审计人员担任,协商内容记录稿应由双方主谈人签字,若被调整企业拒签,可由调查审计人员二人以上签认备案。
第三十六条 税收处理及税额调整的报批。
(一)调查审计人员根据审议决定,填写《转让定价税收处理及税额调整呈批表》,报主管税务机关领导审批。
内容包括:调整内容的审定依据、调整方法的选择以及应调整的应税收入或应纳税所得额以及税额,同时附上企业基本情况和有关调整依据资料。
(二)主管税务机关领导接到审批表后,应于20日内予以审批。
(三)调查审计人员接到核准的审批表后,应于5日内填制《转让定价应税收入或应纳税所得额调整通知书》及其附件,书面通知被调整企业,并办理签收手续。
第三十七条 追溯调整。
对企业转让定价的调整一般应仅限于被调查的纳税年度的应税收入或应纳税所得额,其调查调整一般应自纳税年度的下一年度起三年内进行。如调整涉及以前年度所得的,也可向前追溯调整,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年。
第三十八条 税款缴纳。
纳税人应在接到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的《转让定价应税收入或应纳税所得额调整通知书》之后,按规定的期限到所属税收主管征收机关缴清税款。如因特殊原因或困难,确需延期缴纳的,应在规定期限内填写《税款延期申请表》,经批准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逾期不申请延期或不缴清税款的,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和处以罚款。
第三十九条 对企业转让定价调整的应纳税所得,企业不作相应账务调整的,其关联方取得的超过没有关联关系所应取得的数额部分,视同股息分配,该股息不享受税法第十九条所规定的免征所得税优惠。其关联方取得的所得如为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不得调整已扣缴的预提所得税。
第九章 复议和诉讼
第四十条 企业如对转让定价税收调整有异议,必须先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和滞纳金,然后可在收到主管税务机关填发的缴款凭证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同时提供有关价格、费用标准等资料。在申请复议期限内,若不提供资料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税务机关不予复议。上一级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企业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一条 企业对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本规程的有关规定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企业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企业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章 案卷整理和归档
第四十二条 为积累资料、总结经验,调查人员在每户企业进行调整后的15日内,应负责编写案例,并报上一级主管税务机关。案例基本内容应包括:
(一)企业基本情况,包括经济性质、注册资本、投资总额、各方投资比例、生产经营范围、关联企业业务往来的情况等;
(二)基本案情,包括企业与其关联企业间交易的类型、数量、价格、条件等情况,转让定价的主要手法等;
(三)调查取证情况,包括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相关因素的分析、价格、费用等资料的审核、查证情况等;
(四)应税收入或应纳税所得额调整情况,包括选用调整方法的考虑,调整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情况。
第四十三条 每年12月31日前,各主管税务机关应将案例收集汇总,填报《关联企业转让定价案例汇总表》并报上一级主管税务机关。
第四十四条 价格信息资料的保管。
(一)各主管税务机关应将收集到的价格信息资料原件按年度分类装订成册。
(二)各主管税务机关应将录入电脑的价格信息资料数据及时备份保管,以便当电脑系统受到破坏时恢复原数据库。
第四十五条 企业申报的与转让定价有关的价格和费用标准等资料,调查、取证的价格信息资料属于秘密级资料,仅限于税务机关负责调查、征收、执行人员,或与其有关诉讼法院使用,不得向第三者泄露。确需向有关部门提供的,应报经局领导批准后方能提供。凡泄露对企业调查、取证的资料以及价格信息资料者,应依照税法以及国家保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六条 对企业与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转让定价调整后,调查人员应将有关资料分类整理、装订成册归档,有关信息同时录入“反避税信息软件系统”,各类资料保存期不少于5年,但诉讼法院案件不受此限。内部需要调阅的,应办理调阅手续。
第十一章 跟踪管理
第四十七条 凡企业与关联企业间的业务往来被税务机关进行税收调整的,主管税务机关在日常征管中,应对其调整年度的下一年度起3年内实施税收跟踪监管。主要内容包括:
(一)企业投资、经营状况及其变化;
(二)企业纳税申报额的变化情况;
(三)通过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分析,对经营成果进行评价;
(四)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变化情况等。
主管税务机关在税收跟踪监管期内,如发现企业税收异常,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第四十八条 采用预约定价方法。
为节约对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转让定价税收审计成本,允许企业提出一个企业与关联企业间交易转让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主管税务机关论证确认后,据以核算企业与关联企业间交易的应纳税所得或者确定合理的销售利润率区间。凡采用预约定价方法的,应由企业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资料,同时填写《预约定价确认申请表》。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应与企业签定预约定价协议,并监督协议的执行。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规程所列各文书和表格均列举在本规程的附件《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审计、调查和税收调整工作程序底稿》中。
第五十条 港、澳、台胞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比照本规程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规程由总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过去所颁布的管理实施办法与本规程有抵触的,以本规程为准。
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审计、调查和税收调整工作程序底稿
被审计企业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
税务登 记 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
审计所属 年 份____________________
审计调查人员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
主管税务机关_______________________a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业务往来情况年度申报表
纳税年度(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条规定,特制定本表。你企业应在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如实填写本表,随年度所得税申报表一并报送当地税务机关。
金额单位:
关 联 企 业 简 况 | 名 称: | ||||||
地 址: | |||||||
资 本 总 额: | |||||||
主 营 项 目: | |||||||
企 业 负 责 人: | |||||||
企 业 业 务 与 往 关 来 联 情 企 况 业 | 类型 | 内容 | 日期 | 数量 | 规格型号 | 单位记价标准 | 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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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负责人签字: 会计主管人签字: 填表人签字:
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
收到日期 : | 接收人: | 审核日期: | 主管税务 机关盖章 主管税务 官员签字 | |
审 核 记 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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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表是反映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业务往来情况的年度申报表。
二、在本纳税年度内企业与其关联企业发生单一业务往来的均应填报本表。
三、企业在本纳税年度内,与两家或两家以上关联企业发生业务往来的,应分别填写申报表。
四、“企业与关联企业业务往来情况”中应填写的金额,均按实际收取或支付的货币金额单位填写,并应注明货币种类和单位。
五、本表需用中文填写,也可用中、外两种文字填写。
六、企业不能按规定期限报送本报表时,应在规定的报送期限内提出申请,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报送期限。
七、未按规定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本表的,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八、本表各栏的填写如下:
1.纳税年度:填写公历年度或经税务机关批准采用的本企业满十二个月的会计年度。
2.申报企业名称:填写申报企业办理工商登记的名称。
3.申报企业编码:填写申报企业办理税务登记时由主管税务机关所确定的税务登记编码。
4.填表日期:填写本表的实际填报日期。
5.关联企业名称:填写关联企业在所在国注册登记的名称。
6.关联企业地址:填写关联企业所在地的具体地址。
7.资本总额:填写关联企业注册资本额。
8.主营项目:一般应列举关联企业主要生产、经营一至三个项目。
9.申报企业负责人:填写企业的董事长或总经理。
10.关联企业负责人:填写关联企业的董事长或总经理。
11.关联类型:根据业务往来性质,分别按购销业务、融通资金、提供劳务、转让财产和提供财产使用权等类型填写。
12.内容:填写某种类型下具体的业务往来项目。如提供劳务类型项,具体内容如提供船舶维修劳务、设计咨询等。
13.日期:填写某项业务往来的具体起止日期。
14.数量:购销业务填写实际购或销商品(原料)数量;并按规格、型号不同区分,融通资金填写实际的融资借贷金额;提供劳务费填写实际的劳务费(月)日数/人;转让财产填写实际的转让财产数量;提供财产使用权填写实际使用时间。
15.单位计价标准:填写企业与关联企业业务往来实际的单位价格或支付标准。16.金额:填写企业与关联企业间某项业务往来实际收取或支付的总计金额。b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业务往来情况年度申报表
纳税年度(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条规定,特制定本表。你企业应在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如实填写本表,随年度所得税申报表一并报送当地税务机关。
金额单位:
关 联 企 业 简 况 | 名称: |
| 负责人 | ||
地址: |
| 电 话 | |||
资本总额: |
| ||||
主营项目: |
| ||||
企业 业务 与往 关来 联情 企况 业 | 关联类型 | 内容 | 自报交易额 | 核实交易额 | 核增(减)额 |
购销业务 | |||||
融通资金业务 | |||||
提供劳务业务 | |||||
转让财产业务 | |||||
提供使用权业务 | |||||
其他业务 |
企业负责人签字: 会计主管人签字: 填表人签字:
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
收到日期 : |
| 接 收 人 |
| 审核日期: | |
审 核 记 录 |
主管税务官员签字: 主管税务机关:(盖章)
关联企业关联关系认定表
关联企业名称 | 关 联 类 型 | 认 定 事 实 | 备 注 |
企业负责人签字: 税务审计检查官员签名:
b类表填表说明
一、本表是反映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业务往来情况的年度申报表。
二、在本纳税年度内企业与其关联企业发生多项业务往来的均应填报本表。
三、企业在本纳税年度内,与两家或两家以上关联企业发生业务往来的,应分别填写申报表。
四、“企业与关联企业业务往来情况”中应填写的金额,均按实际收取或支付的货币金额单位填写,并应注明货币种类和单位。
五、本表需用中文填写,也可用中、外两种文字填写。
六、企业不能按规定期限报送本报表时,应在规定的报送期限内提出申请,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报送期限。
七、未按规定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本表的,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八、本表各栏的填写如下:
1.纳税年度:填写公历年度或经税务机关批准采用的本企业满十二个月的会计年度。
2.申报企业名称:填写申报企业办理工商登记的名称。
3.申报企业编码:填写申报企业办理税务登记时由主管税务机关所确定的税务登记编码。
4.填表日期:填写本表的实际填报日期。
5.关联企业名称:填写关联企业在所在国注册登记的名称。
6.关联企业地址:填写关联企业所在地的具体地址。
7.资本总额:填写关联企业注册资本额。
8.主营项目:一般应列举关联企业主要生产、经营一至三个项目。
9.申报企业负责人:填写企业的董事长或总经理。
10.关联企业负责人:填写关联企业的董事长或总经理。
11.关联类型:根据业务往来性质,分别按购销业务、融通资金、提供劳务、转让财产和提供财产使用权等类型填写。
12.业务往来情况:
(1)内容:如购销业务,指进口原材料或设备、产品(商品)销售。
(2)自报交易额:由企业根据账面记载填写。
(3)核实交易额:由税务审计调查人员根据企业填报数审核后填写。
(4)核增(减)额:指企业自报和税务机关审核后交易额的差异。
关联企业关联交易额认定表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
企业名称 | 所属期 | ||||
另一企业名称 | |||||
企 业 与 另 一 企 业 业 务 往 来 情 况 | 类型 | 内容 | 企业自报数 | 核增(减)数 | 核定数 |
购销业务 | |||||
融通资金业务 | |||||
提供劳务业务 | |||||
转让有形财产、提供有 形财产使用权业务 | |||||
转让无形财产、提供无 形财产使用权业务 | |||||
合 计 |
企业负责人签名: 税务审计检查官员签名:
关联关系认定标准
a 相互间直接或间接持有其中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或以上的
b 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者拥有或控制股份达到25%或以上的
c 企业与另一企业之间借贷资金占企业自有资金50%或以上,或企业借贷资金总额的10%是由另一企业担保的
d 企业的董事或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一半以上或有一名常务董事是由另一企业委派的
e 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企业提供的特许权利(包括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才能正常进行的
f 企业生产经营购进的原材料、零配件等(包括价格和交易条件等)是由另一企业所控制或供应的
g 企业生产的产品或商品的销售(包括价格和交易条件等)是由另一企业所控制的
h 对企业生产经营、交易具有实际控制的其他利益上相关联的关系(包括家族、亲属关系等)
产品(商品)销售去向统计表
企业名称: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
基 本 情 况 | 全年销售收入 | |||
其 中 | 出口销售收入 | |||
其 中 | 无关联销售收入 | |||
关联企业销售收入 | ||||
国内销售收入 | ||||
向 关 联 企 业 销 售 | 关联企业名称 | 销售收入金额 | ||
小 计 |
企业负责人签名: 税务审计检查官员签名:
材料(商品)购入来源情况统计表
企业名称: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
基 本 情 况 | 全年购入总金额 | |||
其 中 | 进口购入金额 | |||
其 中 | 无关联企业进口金额 | |||
关联企业进口金额 | ||||
国内购入金额 | ||||
从 关 联 企 业 购 入 | 关联企业名称 | 支 付 金 额 | ||
小 计 |
企业负责人签名: 税务审计检查官员签名:
融通资金情况统计表
企业名称: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
关联企业名称 | 融通 方式 | 融通 金额 | 融通 日期 | 融通 期限 | 融通 利率 | 实际收取(支 付)利息金额 | 备注 | |
融 入 资 金 | ||||||||
小 计 | ||||||||
融 出 资 金 | ||||||||
小 计 | ||||||||
合 计 |
企业负责人签名: 税务审计检查官员签名:
提供劳务费情况统计表
企业名称: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
s
关联企业名称 | 内容 | 日期 | 期限 | 合同金额 | 已收取或 支付金额 | 备注 | |
劳务输入 | |||||||
小 计 | |||||||
劳务输入 | |||||||
小 计 | |||||||
合 计 |
企业负责人签名: 税务审计检查官员签名:
转让有形财产、提供有形财产使用权统计表
企业名称: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
关联企业名称 | 内容 | 日期 | 期限 | 付款方式 | 合同金额 | 实际收取或 支付金额 | |
转 让 提 供 方 | |||||||
小 计 | |||||||
转 承 让 接 提 方供 | |||||||
小 计 | |||||||
合 计 |
企业负责人签名: 税务审计检查官员签名:
转让无形财产、提供无形财产使用权统计表
企业名称: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
关联企业名称 | 内容 | 日期 | 期限 | 付款方式 | 合同金额 | 实际收取或 支付金额 | |
转 让 提 供 方 | |||||||
小 计 | |||||||
转承 让接 提方 供 | |||||||
小 计 | |||||||
合 计 |
企业负责人签名: 税务审计检查官员签名:
企业基本情况表 年 月 日
企业名称 | 中文 | 电话 | 电传 | ||||||||
英文 | |||||||||||
企业地址 | 中文 | 邮政编码 | 税务登记编码 | ||||||||
英文 | |||||||||||
董 事 长 | 中文 | 国籍 | 中文 | 总 经 理 | 中文 | 国籍 | 中文 | ||||
英文 | 英文 | 英文 | 英文 | ||||||||
副董事长 | 中文 | 国籍 | 中文 | 副总经理 | 中文 | 国籍 | 中文 | ||||
英文 | 英文 | 英文 | 英文 | ||||||||
财务经理 | 中文 | 办税员 | 开业日期 | ||||||||
英文 | |||||||||||
经 济 性 质 | 行 业 | 经营期限 | |||||||||
内外销比例 | 获利年度 | 享受优惠 | |||||||||
开户银行 | 名称 | 名 称 | 名 称 | ||||||||
账号 | 账 号 | 账 号 | |||||||||
企 业 投资 各 方 | 中方 | 企业投资比例 | 中方 | 企业人数 | 中方 | ||||||
外方 | 外方 | 外方 | |||||||||
投资总额 | 注册资本 | 实收资本 | |||||||||
生产经营范围 | |||||||||||
合同批准 | 文号 | 工商登记 | 文号 | 税务登记 | 文号 | ||||||
日期 | 日期 | 日期 | |||||||||
适用的税收协定 | 生效日期 | ||||||||||
境内分支机构或办事处 | 名称 | 名称 | |||||||||
地址 | 地址 | ||||||||||
境外分支机构或办事处 | 名称 | 中文 | |||||||||
英文 | |||||||||||
地址 | 中文 | ||||||||||
英文 | |||||||||||
其他重大事项记录 |
企业负责人签名: 填表人: 税务审计检查官员签名:
历年生产经营状况分析
企业名称: 金额单位:
项 目 | 计 算 方 法 | 所 属 年 度 | |||||||
一 | 1 | 产品销售收入 | 表列 | 年 | 年 | 年 | 年 | 年 | 年 |
2 | 与上期相比增(减)率 | 本期(1)-上期(1) 上期(1) | |||||||
3 | 其中:出口销售收入 | 表列 | |||||||
4 | 与上期相比增(减)率 | 本期(3)-上期(3) 上期(3) | |||||||
二 | 5 | 产品销售成本 | 表列 | ||||||
6 | 占产品销售收入比例 | 5/1×100% | |||||||
7 | 与上期相比增(减)率 | 本期(6)-上期(6) | |||||||
8 | 其中出口产品销售成本 | 表列 | |||||||
9 | 占出口产品销售比率 | 8/3×100% | |||||||
10 | 与上期相比增(减)率 | 本期(9)-上期(9) | |||||||
三 | 11 | 产品销售税金 | 表列 | ||||||
四 | 12 | 产品销售毛利额 | 1-5-11 | ||||||
13 | 产品销售毛利率 | 12/1× 100% | |||||||
14 | 与上期相比增(减)率 | 本期(13)-上期(13) | |||||||
五 | 15 | 销售费用 | 表列 | ||||||
16 | 占产品销售收入的比例 | 15/1×100% | |||||||
17 | 与上期相比增(减)率 | 本期(16)-上期(16) | |||||||
六 | 18 | 管理费用 | 表列 | ||||||
19 | 占产品销售成本的比率 | 18/5×100% | |||||||
20 | 与上期相比增(减)率 | 本期(19)-上期(19) | |||||||
七 | 21 | 财务费用 | 表列 | ||||||
八 | 22 | 其中利息支出 | 表列 | ||||||
九 | 23 | 其中汇兑损益 | 表列 | ||||||
十 | 24 | 销售利润额 | 12-15-18-21-22-23 | ||||||
25 | 销售利润率 | 24/1×100% | |||||||
26 | 与上期相比增(减)率 | 本期(25)-上期(25) | |||||||
十一 | 27 | 其他业务利润 | 表列 | ||||||
十二 | 28 | 营业外收入 | 表列 | ||||||
十三 | 29 | 营业外支出 | 表列 | ||||||
十四 | 30 | 利润总额 | 24+27+28-29 | ||||||
31 | 总利润率 | 30/1×100% | |||||||
32 | 与上期相比增(减)率 | 本期(31)-上期(31) | |||||||
资料来源说明 |
税务审计检查官员签名:
转让定价税收审计调查呈批表
金额单位:
基本情况 | 企业名称 | 总 经 理 | ||||
地 址 | 电 话 | |||||
历年经营情况 | 项 目 | 年 | 年 | 年 | 年 | 年 |
销售收入 | ||||||
利 润 额 | ||||||
利 润 率 | ||||||
关 联企 业交 易情 况 | 关联企业名称 | 类 型 | 内 容 | 金 额 | ||
主要问题 |
| |||||
计划与安排 | 填报人: | |||||
科长意见 | 科长签名: | |||||
局长意见 | 主管局长签名: |
产品(商品)内外销售情况表
所属年度( )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
科 目 | 全年合计数 | 其 中 | ||
国内销售金额 | 境 外 销 售 | |||
无关联企业销售金额 | 关联企业销售金额 | |||
产品销售收入 | ||||
产品销售成本 | ||||
产品销售税金 | ||||
产品销售毛利润/率 | ||||
销售费用 | ||||
管理费用 | ||||
财务费用 | ||||
其中:汇兑损益 | ||||
其中:利息支出 | ||||
产品销售利润/率 | ||||
税务审计检查官员签名:
产品成本情况分析表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
项 目 | 年 | 年 | 年 | 年 | |
生产成本 | |||||
其 中 | 直接材料 | ||||
其中:进口材料 | |||||
直接工资 | |||||
制造费用 | |||||
加:在产品年初余额 | |||||
减:在产品年末余额 | |||||
产成品生产成本 | |||||
加:产成品年初余额 | |||||
减:产成品年末余额 | |||||
产品销售成本 |
税务审计检查官员签名:
主要产品生产成本、销售收入和销售成本分析表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
产品名称 | 型号规格 | 销售成本 | ||||
项 目 | ||||||
单位生产成本 | 上年实际 | |||||
本年实际 | ||||||
升 降 率 | ||||||
本年累计生产 | 数量 | |||||
生产成本 | ||||||
本年累计销售 | 数量 | |||||
销售单位 | ||||||
销售收入 | ||||||
销售成本 | ||||||
其中出口 | 数量 | |||||
单价 | ||||||
收入 | ||||||
成本 | ||||||
期末结存 | 数量 | |||||
生产成本 |
税务审计检查官员签名:
各项费用情况分析表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
项 目 | 年 | 年 | 年 | 年 | |
制造费用 | 折旧费 | ||||
租赁费 | |||||
存货盘亏(盈) | |||||
运输费 | |||||
修理费 | |||||
销售费用 | 折旧费 | ||||
佣金、手续费 | |||||
租赁费 | |||||
广告费 | |||||
运输费 | |||||
管理费用 | 折旧费 | ||||
技术转让费 | |||||
无形资产摊销 | |||||
研究开发费 | |||||
利息收入(支出 | |||||
汇兑损益 | |||||
其他费用 | |||||
税务审计检查官员签名:
价格信息查询登记表
委托单位
被查企业名称(中英文) | 关联企业名称(中英文) |
地址(中英文) | 地址(中英文) |
电话号码 | 电话号码 |
经营业务范围 | 经营业务范围 |
查询项目 | |
具体调查审计情况及主要查询要求: | |
填表人: | 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盖章) |
电话号码: |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盖章) |
传真号码: | 主管涉外税收税务局长签名: 年 月 日 |
字[ ]第 号_________公司:
年 月 日
经了解,你公司与____________公司之间在___________年度的__________等项交易业务是在关联企业之间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为便于审核确定其作价的合理性,请贵公司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_______天内,向我局提供下列资料:
1.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
……。
请予合作。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填 表 须 知
(一)通知中抬头××××公司:填写被调查的企业名称。
(二)与××××公司:填写与该公司有交易往来的关联企业名称。
(三)年度:填写审计调查的所属年度。
(四)交易业务:填写具体交易类型,如购销业务、资金转贷、提供劳务、转让财产或提供财产使用权。
(五)填写提供资料的期限时,应依照税收法规,根据提供资料的范围和数量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60天。
(六)填写要求企业提供的资料时,应根据调查的业务性质而定,但要注意具体准确。
1.写明需要提供资料的具体内容和类型。是抽样资料还是部分资料还是全部资料。抽样要指明具体哪笔交易,部分要规定具体期间范围。
2.“价格目录”、“合同”、“海关报关单”、“货物清单”、“发货票”、“结算票据”等。要灵活选择,不能笼统,要减少双方工作中不必要的麻烦或互相推卸责任。
关联企业转让定价调查工作联系单
(适用跨省业务往来事项调查)__________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地方)税务局:
根据我局对__________企业转让定价税收调查、审核结果,请你局协助调查下列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请你局在20日内签复为盼。
年 月 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关联企业转让定价调查工作联系单
(适用跨省价格信息调查)_________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地方)税务局:
根据我局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企业转让定价税收调查、审核结果,请你局协助调查下列 价格信息资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请你局在20日内签复为盼。
年 月 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关联企业业务往来调查表
(适用税收协定)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填表机关:
1 | 外商投资企业或外国企业 | 名 称 | |
地 址 | 邮政编码 | ||
性 质 | 业 别 | ||
开始生产、经营日期 | |||
境外关联企业 | 名 称 | 国 别 | |
通讯地址 | 坐落地址 | ||
电 话 | 电 传 | ||
电报挂号 | 传 真 | ||
2 | 企业与关联企业业务往来事项 | 业务往来事项: | 委托调查事项: |
3 | 审计调查情况 | 主管税务官员签名: | |
4 | 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审核意见 | 年 月 日 | |
5 |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审核意见 | 年 月 日 |
企业提供的与关联企业业务往来
有关具体资料核实统计表
年 月 日
年度 金额单位:
境内企业名称 | 境外企业名称 | ||||||||||
序 号 | 产品名称 | 规格型号 | 计量单位 | 数量 | 境内企业购(销) | 境外企业购(销) | 购(销)差价 | ||||
单价 | 金额 | 单价 | 金额 | 单价差 | 差价额 | 差价率 | |||||
合 计 |
税务审计检查官员签名:
企业与关联企业交易汇总表
企业名称: 金额单位:
序号 | 关联企业名称 | 数 量 | 平均单价 | 小计金额 | 备 注 |
合 计 |
税务审计检查官员签名:
企业与关联企业交易分类表
关联企业名称: 金额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