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会计制度>>的通知

[国税发〔1998〕186号]  [1998-10-27]

  
   《税收会计核算办法》施行三年来,对加强税收征管和促进组织收入工作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随着国家财税制度改革的深入和税收工作的发展,现行核算办法已不适应税收工作新形势的发展要求,需要重新修订和完善。为此,国家税务总局根据税收工作发展的新要求,在总结三年来会计核算工作的基础上,对核算办法进行了修订和补充,并改名为《税收会计制度》。《税收会计制度》已经在全国税收计会统工作会议讨论,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1995年国家税务总局颁发的《税收会计核算办法》及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税收会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税收会计工作,保证税收会计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发挥税收会计在加强税收管理中的作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凡是直接负责税款征收或入库业务的税务机关,都必须严格按本制度的规定,组织税收会计核算工作。
    第三条 税收会计的核算对象是税收资金及其运动,即税务部门组织征收的各项收入的应征、征收、减免、欠缴、上解、入库和提退等运动的全过程。
    第四条 税收会计核算单位,按其对税收资金管理任务的不同,分为直接管理税收资金上解的单位(简称上解单位)、直接管理税收资金入库的单位(简称入库单位)、管理税收资金上解和入库双重业务的单位(简称双重业务单位)及管理部分税款上解和部分税款入库的混合业务单位(简称混合业务单位)四种。
    上解单位,指直接负责税款的征收、上解业务,而不负责与金库核对入库税款和从金库办理税款退库业务的税务机关。它是入库单位的基层核算单位,核算税收资金从应征到上解的过程,为了满足上解单位考核税收收入任务的需要,它还必须将税款的提退也纳入其核算范围,以便提供税款上解净额指标。
    入库单位,指直接负责与金库核对入库税款和从金库办理税款退库业务,而不直接负责税款的征收和上解业务的税务机关。它是上解单位和混合业务单位的上级核算单位,它核算税收资金从应征到入库(提退)的全过程。
    双重业务单位,指既直接负责税款的征收、上解业务,又直接负责与金库核对入库税款和从金库办理税款退库业务的税务机关。它核算税收资金从应征到入库(提退)的全过程。
    混合业务单位,指与乡(镇)金库的设置及其职责相对应,对规定在乡(镇)金库入库的税款,除负责征收业务外,还负责办理在乡(镇)金库的入库和退库业务;对规定在支金库入库的税款,只负责征收和上解业务,而不负责入库和退库业务的税务机关。它是入库单位的基层核算单位,核算税收资金从应征到上解过程及部分税收资金的入库和提退过程。
    设置乡金库的地区,可以按混合业务单位组织会计核算,也可以按上解单位组织会计核算,具体按哪种单位组织核算,由各地税务机关自定。
    第五条 入库单位和双重业务单位以上各级税务机关均为会计核算汇总单位。
    第六条 各核算单位和汇总单位都必须在有关机构中设置税收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各单位配备的会计人员应当具备会计从业资格、持有会计证,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和会计主管人员必须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会计任职资格。
    会计机构负责人和会计主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必须事先征得上级税务机关会计机构负责人的同意,并且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七条 本制度第三条规定的会计核算对象所涉及的税收业务,都必须在税收业务发生时填制或取得合法的会计原始凭证,并由核算单位各凭证受理部门于填制或收到凭证的次日送交会计机构或会计人员。
    第八条 各核算单位对所有实际发生的并引起税收资金运动的税收业务,都必须如实、及时地进行会计核算。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报送虚假的会计报表。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指使、强令税收会计篡改会计资料和提供虚假的会计资料。
    第九条 各核算单位和汇总单位向上级税务机关或对外报送的会计核算资料,应有核算单位或汇总单位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签章。签章人员对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条 会计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第十一条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元以下记至分。
    第二章 记账方法
    第十二条 税收会计采用“借贷记账法”。第十三条 税收会计“借贷记账法”,以税务机关为会计实体,以税收资金活动为记账主体,采用“借”、“贷”为记账符号,运用复式记账原理,反映税收资金的运动变化情况。其会计科目划分为资金来源和资金占用两大类。它的所有账户分为“借方”和“贷方”,左“借”右“贷”,“借方”记录资金占用的增加和资金来源的减少,“贷方”记录资金占用的减少和资金来源的增加。它的记账规则是,对每项税收业务,都必须按照相等的金额同时记入一个账户的借方和另一账户的贷方,或一个账户的借方(或贷方)和几个账户的贷方(或借方),即“有借必有贷,借贷必相等”。
    第十四条 借贷记账法的平衡公式是:所有账户的借方余额(或发生额)合计=所有账户的贷方余额(或发生额)合计
    或:所有资金占用账户余额合计=所有资金来源账户余额合计
    第三章 会计科目
    第十五条 税收会计科目是对税收会计核算对象的具体内容,按照税收资金运动过程和税收管理需要,进行科学分类的项目。
    它是设置账户、组织会计核算的依据。第十六条 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规定的总账科目名称、编号、核算内容及其使用方法,各地不得自行变更。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在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规定的总账科目之外增设其他总账科目,可由省级税务机关统一作出规定。
    各地必须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规定的明细科目内容进行明细核算;需要在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规定的明细科目之外增设其他明细科目,及二级、三级等各层明细科目的具体名称、编号和使用方法由各省级税务机关自行制定。
    省级以下各级税务机关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级税务机关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不需要的会计科目可以不用,不得随意增减会计科目或改变科目名称、编号、核算内容和使用方法。
    第十七条 根据现行税收制度和税收管理需要,以及国家预算收入科目和国家金库制度,税收会计科目按四种核算单位的业务情况综合设置如下:
    第十八条 会计科目核算内容和使用方法如下:1.“应征税收”、“应征其他收入”,是上解单位、入库单位、双重业务单位和混合业务单位的共用科目。
    本类科目核算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后,税务机关应征的税金。包括:①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及代征代售单位(人)向税务机关申报、预缴或由税务机关直接核定的应纳税金;②按定期定额方式征收的应纳税金;③不须缴纳,但须向税务机关申请的已发生的征前减免税金;5查补的各种税金、滞纳金和罚款;⑤税务机关征收的临时性零散税金等。当增值税纳税申报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应征税金为零时,不作账务处理,但以留抵税额抵顶欠税时,应作账务处理。
    本类科目“贷方”记实际发生的应征税金数和申报无误缴款有误的应退多缴税金数,“借方”记应退还的多缴税金数和抵减应征税金数。即实际发生各项应征税金时,借记“待征”类科目,贷记本类科目;发生应退还的多缴税金时,借记本类科目,贷记“多缴税金”科目;若应退多缴税金属于申报无误缴款有误的多缴税金,还应借记“待征”类科目,贷记本科目;以留抵税额抵顶欠税、定期定额户停业抵减当期定额税款、调低定额抵减当期原定额税款、及申报发生错误而多报税款需要抵减原申报数(税款未缴)时,借记本类科目,贷记“待征”类科目。平时余额在“贷方”,表示累计实现的应征税金总量。年终与“上解”类科目、“入库”类科目、“减免税金”、“提退税金”和“损失税金核销”科目的“借方”余额进行对冲,冲账后的余额与“多缴税金”科目余额之和,表示年终欠缴税金、在途税金、待解税金、待处理损失税金和待清理呆账税金的来源合计数。年终余额应结转下年度继续处理。
    2.“多缴税金”,是上解单位、入库单位、双重业务单位和混合业务单位的共用科目。
    本科目是“应征”类科目的抵减科目,核算应退还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代征代售单位(人)的多缴税金。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代征代售单位(人)自行申报或申请并经税务机关核定应退还的多缴税金;②税务机关、审计机关和财政监督机关在税务检查中发现的多缴税金;③税务机关在行政复议中确定的多缴税金;5法院在审理税务案件中判定的多缴税金。本科目不核算减免退税、出口退税。
    本科目“贷方”记多缴税金发生数,“借方”记实际抵缴或退还的多缴税金数。即发生应退还的多缴税金时,借记“应征”类科目,贷记本科目;以多缴税金抵减欠税或抵减本期应纳税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待征”类科目;以现金或退库方式退还多缴税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提退税金”科目。余额在“贷方”,表示未抵缴或未退还的多缴税金数。年终余额应结转下年度继续处理。
    3.“暂收款”,是上解单位、双重业务单位和混合业务单位的共用科目。本科目核算按照规定向纳税人收取的预缴纳税保证金、发票保证金和拍卖款。
    本科目“贷方”记实际收到的保证金和拍卖款,“借方”记保证金和拍卖款抵缴应纳税款数和退还数。即实际收到保证金和拍卖款时,借记“保管款”科目,贷记本科目;以保证金和拍卖款抵缴应缴税款、退还保证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保管款”科目。余额在“贷方”,表示暂收款未处理数。年终余额应结转下年度继续处理。
    4.“待征税收”、“待征其他收入”,是上解单位、入库单位、双重业务单位和混合业务单位的共用科目。
    本类科目核算应征而未征的税金。本类科目“借方”记所有应征税金发生数和申报无误缴款有误的应退多缴税金数及呆账税金收回数,“贷方”记实征税款数和征前减免税金数、实际抵缴的多缴税金数和各种抵减待征税金数、以及结转到“待处理损失税金”科目的损失税金数和结转到“待清理呆账税金”科目的欠税数。即发生应征税金时,借记本类科目,贷记“应征”类科目;发生申报无误缴款有误的应退税金时,借记本类科目,贷记“应征”类科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代售单位(人)直接向银行缴纳税款及税务征收人员自行将自收税款汇缴银行时,借记“上解”类科目(入库单位和双重业务单位借记“在途税金”科目;混合业务单位属于在乡金库入库的税款,也借记“在途税金”科目),贷记本类科目;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单位(人)和税务征收人员向会计结报现金税款或以纳税保证金、发票保证金和拍卖款抵缴税款时,借记“待解税金”科目,贷记本类科目;发生征前减免时,借记“减免税金”科目,贷记本类科目;以多缴税金抵减欠税或抵减本期应纳税款时,借记“多缴税金”科目,贷记本类科目;以留抵税额抵顶欠税、定期定额户停业抵减当期定额税款、调低定额抵减当期原定额税款及申报发
   生错误而多报税款需要抵减原申报数(税款未缴)时,借记“应征”类科目,贷记本类科目;结报前发生损失税金时,借记“待处理损失税金”科目,贷记本类科目;呆账欠税结转时,借记“待清理呆账税金”科目,贷记本类科目;呆账税金收回时,借记本类科目,贷记“待清理呆账税金”科目。余额在“借方”,表示实际欠缴数。年终余额应结转下年度继续处理。
    5.“减免税金”,是上解单位、入库单位、双重业务单位和混合业务单位的共用科目。
    本科目核算应纳税金发生后减征和免征(包括通过退库方式实施减征和免征)的税金,即实际发生的减免税金。已批准但未发生的减免税金不核算;出口退税不作为减免税金核算;非生产、经营性单位(个人)的征前免征税金不核算;纳税人解散、破产、撤销,经过法定清算仍未收回而依法注销的欠税和按国家规定经批准依法注销的欠税不在本科目核算。
    本科目“借方”记实际发生的各种减免税金数(包括各种退库减免),“贷方”平时无发生额。即发生征前减免和以欠税抵顶减免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待征”类科目;通过退库减免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提退税金”科目。平时余额在“借方”,表示累计减免数。年终按税收和其他收入分类,与相应的“应征”类科目的“贷方”余额结转冲销后无余额。
    6.“上解税收”、“上解其他收入”,是上解单位和混合业务单位的共用科目。
    本类科目核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单位(人)直接缴入和税务机关自行征收后汇总缴入银行的税金。混合业务单位属于在乡金库入库的税款缴入银行时,不在本类科目核算,应在“在途税金”科目核算。
    本类科目“借方”记已经缴入银行的税金,“贷方”记接到入库单位提退清单的退库税金数。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代售单位(人)直接向银行缴纳税款及税务征收人员自行将自收税款汇银行时,借记本类科目,贷记“待征”类科目;税收会计将结报的税款现金或存款汇缴银行时,借记本类科目,贷记“待解税金”科目;收到入库单位转来的提退清单时,借记“提退税金”科目,贷记本类科目。平时余额在“借方”,表示扣除退库数后的累计净上解税金数。年终与相应的“应征”类科目的“贷方”余额进行冲销后无余额。
    7.“待解税金”,是上解单位、入库单位、双重业务单位和混合业务单位的共用科目。
    本科目核算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单位(人)和税务征收人员向会计结报的税款现金或存款。小额退税和损失税款追回及赔偿一律经过本科目进行核算,即小额退税必须由税收会计办理,从库存税款现金中退付;损失税款追回及赔偿也都必须交给税收会计,由税收会计汇总缴库。
    本科目“借方”记税款现金和存款增加数,“贷方”记减少数。即会计收到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单位(人)和税务征收人员结报现金税款或以纳税保证金、发票保证金和拍卖款抵缴税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待征”类科目;责任人赔偿损失税款和追回损失税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待处理损失税金”科目;税收会计将库存现金或存款汇缴银行时,借记“上解”类科目(入库单位和双重业务单位借记“在途税金”科目;混合业务单位属于在乡金库入库的税款,也借记“在途税金”科目),贷记本科目;从库存现金中办理小额退税时,借记“提退税金”科目,贷记本科目;库存税款现金或存款发生损失时,借记“待处理损失税金”科目,贷记本科目。余额在“借方”,表示税款现金和存款实有数。年终余额应结转下年度继续处理。
    8.“在途税金”,是入库单位、双重业务单位和混合业务单位的共用科目。
    本科目核算已经缴入银行上解,但尚未到达国库的税金。对于混合业务单位,不管对应多少个乡金库或多少个银行,凡是在乡金库入库的税款,只要税款缴入银行,都得通过“在途税金”科目核算;凡是在支金库入库的税款,缴入银行上解时,不在本科目核算,应在“上解”类科目核算。
    本科目“借方”记缴入银行的税款数,“贷方”记已到达国库的税款数。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代售单位(人)直接向银行缴纳税款及税务征收人员自行将自收税款汇缴银行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待征”类科目;将库存税款现金或存款汇缴银行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待解税金”科目;税款到达国库时,借记“入库”类科目,贷记本科目。平时余额在“借方”,表示在途税金实有数,如果出现“贷方”余额,则表示已入库但尚未收到缴款书报查联或上解凭证汇总单和待解凭证汇总单等征解凭证的税款数。年终决算前,在年度清理期内,应将其余额处理完毕,决算一般无余额,如有余额应结转下年度继续处理。
    9.“入库税收”、“入库其他收入”,是入库单位、双重业务单位和混合业务单位的共用科目。
    本类科目核算已入库的税金。本类科目“借方”记已入库的税金数,“贷方”记从国库办理的提退税金数。即税款入库时,借记本类科目,贷记“在途税金”科目;从国库提退税款时,借记“提退税金”科目,贷记本类科目。平时余额在“借方”,表示累计入库数。年终与相应的“应征”类科目的“贷方”余额冲销后无余额。
    10.“提退税金”,是上解单位、入库单位、双重业务单位和混合业务单位的共用科目。
    本科目核算在自收税款中支付的小额退税和通过退库方式提退的各项税金。包括:①汇算清缴和申报结算的多缴税款退税(含税收政策调整结算退税);②出口退税;③因误收、误缴而多缴税款的小额退税和退库退税;5减免退税;⑤提退代扣代收手续费和代征手续费。
    本科目“借方”记实际退库和小额退税数,“贷方”记退库减免结转到“减免税金”科目数和多缴税款退税冲转“多缴税金”科目数。即发生退库退税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入库”类科目(上解单位及混合业务单位在支金库入库的税款贷记“上解”类科目);若退库税金属于减免退税,还应借记“减免税金”科目,贷记本科目;若退库税金属于多缴退税,还应借记“多缴税金”科目,贷记本科目。发生小额退税时,先借记本科目,贷记“待解税金”科目;然后借记“多缴税金”科目,贷记本科目。平时余额在“借方”,表示累计出口退税数、手续费提退数和其他退税数。年终按税收和其他收入分类,与相应的“应征”类科目“贷方”余额结转冲销后无余额。
    11.“待清理呆账税金”,是上解单位、入库单位、双重业务单位和混合业务单位的共用科目。
    本科目核算超过三年仍然没有收回的欠税,以及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经法定清算后仍未收回准备核销的欠税。其中欠税按日历日期计算,从滞纳之日起,超过三年仍然没有收回时,经基层税务机关核实,并报地(市)级税务机关审批确认为呆账后,根据呆账审批确认书将欠税由“待征”类科目转入本科目核算。
   本科目“借方”记批准确认的呆账税金数和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经法定清算后仍未收回准备核销的欠税数。“贷方”记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并经法定清算后仍未收回而依法注销的欠税数和按国家规定经批准依法注销的欠税数及确认呆账税金后又清理收回的欠税数。即批准确认呆账税金或经法定清算后仍未收回欠税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待征”类科目;依法注销欠税时,借记“损失税金核销”科目,贷记本科目;确认的呆账税金以后清理收回时,借记“待征”类科目,贷记本科目。余额在“借方”,表示尚未清理的呆账税金数。年终余额应结转下年度继续处理。
    12.“待处理损失税金”,是上解单位、入库单位、双重业务单位和混合业务单位的共用科目。
    本科目核算税款征收后,由于各种原因造成损失,需要上报审批等待处理的损失税金。
    本科目“借方”记上报审批等待处理的损失税金数,“贷方”记经批准予以核销或追回的损失税金及责任人赔偿的税金数。即税款在结报前发生损失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待征”类科目;库存税款现金或存款发生损失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待解税金”科目;批准核销损失税金时,借记“损失税金核销”科目,贷记本科目;损失税金追回或赔偿时,借记“待解税金”科目,贷记本科目。余额在“借方”,表示尚未处理的损失税金数。年终余额应结转下年度继续处理。
    13.“损失税金核销”,是上解单位、入库单位、双重业务单位和混合业务单位的共用科目。
    本科目核算按规定审批权限报经批准同意核销的损失税金和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经法定清算仍未收回而依法注销的欠税及按国家规定经批准依法注销的欠税。
    本科目“借方”记损失税金批准核销数和欠税依法注销数,“贷方”平时无发生额。即批准核销损失税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待处理损失税金”科目;依法注销欠税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待清理呆账税金”科目。平时余额在“借方”,表示累计批准税款核销数和依法注销欠税数。年终按税收和其他收入分类,与相应的“应征”类科目“贷方”余额结转冲销后无余额。
    14.“保管款”,是上解单位、双重业务单位和混合业务单位的共用科目。本科目核算存放在税务机关或金融单位的纳税保证金、发票保证金和拍卖款现金和存款。
    本科目“借方”记保管款现金和存款增加数,“贷方”记减少数。即收到保证金和拍卖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暂收款”科目;以保证金和拍卖款抵缴应缴税款、退还保证金时,借记“暂收款”科目,贷记本科目。余额在“借方”,表示保管款现金和存款实有数。年终余额应结转下年度继续处理。
    第四章 会计凭证
    第十九条 税收会计凭证是说明税收业务发生情况,明确经济责任,具有法律效力,并据以登记账簿的书面证明文件。
    各项税收业务的会计处?9责任制,在建项目已实行投资包干责任制的,仍按现行有关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非经营性项目实行投资包干责任制的,其包干节余按投资来源比例分别用于归还贷款和进行分配,其中国家财政性资金投资形成的包干节余,30%上交同级财政部门;20%上交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用于基本建设投资管理方面的支出;50%作为建设单位的留成收入。建设工期长的项目,其单项工程办理竣工决算后有节余的,可按单项工程节余的20
   %预提包干节余,待全部工程竣工办理竣工决算统一清算。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在办理竣工决算前要认真清理结余资金。应变价处理的库存设备、材料以及应处理的自用固定资产要公开变价处理,应收、应付款项要及时清理,清理出来的结余资金按下列情况进行财务处理:
    经营性项目的结余资金,相应转入生产经营企业的有关资产。非经营性项目的结余资金,按投资来源比例分别用于归还贷款和进行分配,其中国家投资形成的结余资金,50%上交同级财政部门;20%上交主管部门,用于基本建设投资管理方面的支出;30%作为建设单位的留成收入。
    第十七条 应交财政的包干节余和竣工结余要在办理竣工决算后三十日内上交财政。
    第十八条 建设成本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设备投资支出、待摊投资支出和其他投资支出。
    第十九条 建设安装工程投资支出是指建设单位按项目概算内容发生的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的实际成本。不包括被安装设备本身的价值以及按照合同规定支付给施工企业的预付备料款和预付工程款。
    第二十条 设备投资支出是指建设单位按照项目概算内容发生的各种设备的实际成本,包括需要安装设备、不需要安装设备和为生产准备的不够固定资产标准的工具、器具的实际成本。需要安装设备是指必须将其整体或几个部位装配起来,安装在基础上或建筑物支架上才能使用的设备;不需要安装设备是指不必固定在一定位置或支架上就可以使用的设备。
    第二十一条 待摊投资支出是指建设单位按项目概算内容发生的,按照规定应当分摊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建设单位管理费、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费、勘察设计费、研究试验费、可行性研究费、临时设施费、设备检验费、负荷联合试车费、包干结余、坏账损失、借款等利息、合同公证及工程质量监理费、土地使用税、汇兑损益、国外借款手续费及承诺费、施工机构转移费、报废工程损失、耕地占用税、土地复垦及补偿费、投资方向调节税、固定资产损失、器材处理亏损、设备盘亏及毁损、调整器材调拨价格折价、企业债券发行费用、概(预)算审查费、(贷款)项目评估费、社会中介机构审计费、车船使用税、其他待摊投资等。
    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标准控制待摊投资支出,不得将非法的收费、摊派等计入待摊投资支出。
    第二十二条 其他投资支出是指建设单位按项目概算内容发生的构成基本建设实际支出的房屋购置和基本畜禽、林木等购置、饲养、培育支出以及取得各种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发生的支出。
    第二十三条 经批准单独设置管理机构的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开支建设单位管理费。建设单位管理费的开支范围包括:工作人员工资、工资附加费、劳动保险费、待业保险费、办公费、差旅交通费、劳动保护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固定资产使用费、零星购置费、招募生产工人费、技术图书资料费、印花税和其他管理性质开支。
    未经批准单独设置管理机构的建设单位,如确需发生管理费用的,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开支。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发生单项工程报废,必须按规定程序报批,经批准报废单项工程的净损失,作为增加建设成本处理,计入待摊投资。
    第二十五条 非经营性项目发生的江河清障、航道清淤、飞播造林、补助群众造林、水土保持、城市绿化、取消项目可行性研究费、项目报废等不能形成资产部分的投资,作待核销处理,在项目完工(或取消)后,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冲销相应的资金来源。形成资产部分的投资,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
    第二十六条 非经营性项目为项目配套的专用设施投资,包括专用道路、专用通讯设施、送变电站、地下管道等,产权归属本单位的,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产权不归属本单位的,作转出投资处理,冲销相应的资金来源。统建住宅产权不归属本单位的,作无形资产处理。
    经营性项目的统建住房和为项目配套的专用设施投资,包括专用铁路线、专用公路、专用通讯设施、送变电站、地下管道、专用码头等,建设单位必须与有关部门明确界定投资来源和产权关系。由本单位负责投资但产权不归属本单位的,作无形资产处理;产权归属本单位的,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
    第二十七条 转出投资的受让单位和接受经营性项目转入资产的单位,执行企业财务制度的,应根据项目的资金来源,分别作增加负债和增加资本公积金处理;执行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的,转入事业单位的其他收入。
    第二十八条 建设项目隶属关系发生变化时,应及时进行财务关系划转,要认真做好各项资金和债权、债务清理交接工作,主要包括各项投资来源、已交付使用的资产、在建工程、结余资金、各项债权和债务等,由划转双方的主管部门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并办理财务划转手续。
    第二十九条 基建收入是指在基本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各项工程建设副产品变价净收入、负荷试车和试运行收入以及其他收入。
    一、工程建设副产品变价净收入。包括:煤炭建设中的工程煤收入,矿山建设中的矿产品收入,油(汽)田钻井建设中的原油(汽)收入和森工建设中的路影材收入等。
    二、经营性项目为检验设备安装质量进行的负荷试车或按合同及国家规定进行试运行所实现的产品收入。包括:水利、电力建设移交生产前的水、电、热费收入,原材料、机电轻纺、农林建设移交生产前的产品收入,铁路、交通临时运营收入等。
    三、各类建设项目总体建设尚未完成和移交生产,但其中部分工程简易投产而发生的营业性收入等。
    四、工程建设期间各项索赔以及违约金等其他收入。第三十条 各类副产品和负荷试车产品基建收入按实际销售收入扣除销售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和税金确定。负荷试车费用计入建设成本。
    试运行期间基建收入以产品实际销售收入减去销售费用及其他费用和销售税金后的纯收入确定。
    第三十一条 试运行期的确定:引进国外设备项目按建设合同中规定的试运行期执行;国内一般性建设项目试运行期原则上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期限执行。个别行业的建设项目试运行期需要超过规定试运行期的,应报项目设计文件审批机关批准。
    第三十二条 建设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建成,工业项目经负荷试车考核(引进国外设备项目合同规定试车考核期满)或试运行期能够正常生产合格产品,非工业项目符合设计要求,能够正常使用时,应及时组织验收,移交生产或使用。凡已超过批准的试运行期,并已符合验收条件但未及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的建设项目,视同项目已正式投产,其费用不得从基建投资中支付,所实现的收入作为生产经营收入,不再作为基建收入。试运行期一经确定,各建设单位应严格按规定执行,不得擅自缩短或延长。
    第三十三条 各项索赔、违约金等收入,首先用于弥补工程损失,结余部分,按第三十四、三十五条规定分配。
    第三十四条 基建收入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条例》及实施细则和有关税收政策的规定,并按财政部门有关费用扣除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后收入作为建设单位的留成收入。
    第三十五条 建设单位的留成收入70%用于组织和管理建设项目方面的开支,30%用于职工奖励和福利。
    第三十六条 项目建成交付使用并办理竣工决算后,经营性项目留成收入的余额转为企业的盈余公积金,非经营性项目留成收入的余额转入行政事业单位的其他收入。
    第三十七条 试生产期间一律不得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第三十八条 各级建设单位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基建收入的管理,严肃财经纪律,不得虚列基建收入或擅自扩大留成比例。
    第三十九条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时都应编制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已编制单项工程竣工财务决算的,待建设项目全部竣工后应编制竣工财务总决算。
    第四十条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是竣工决算的组成部分,是正确核定新增固定资产价值,反映竣工项目建设成果的文件,是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手续的依据。各编制单位要认真执行有关的财务核算办法,严肃财经纪律,实事求是地编制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做到编报及时,数字准确,内容完整。
    第四十一条 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的组织领导,组织专门人员,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设计、施工等单位应积极配合建设单位做好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工作,在竣工财务决算未经批准之前,原机构不得撤销,有关人员不得调离。
    第四十二条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依据,主要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或扩大初步设计,修正总概算及其批复文件;经批准的施工图预算或标底造价,承包合同、工程结算等有关资料;历年基建计算、历年财务决算及批复文件;有关的财务核算制度、办法;其他有关资料。
    第四十三条 基本建设项目在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前,要认真做各项清理工作。主要包括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的归集整理、账务处理、财产物资的盘点核实及债权债务的清偿,做到账账、账证、账实、账表相符。各种材料、设备、工具、器具等,要逐项盘点核实,填列清单,妥善保管,或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处理,不准任意侵占、挪用。
    第四十四条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内容,主要包括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和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两个部分。
    (一)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按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和小型基本建设项目分别制定。主要有:1.基本建设竣工财务决算审批表
    2.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概况表3.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表4.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总表5.小型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总表
    6.基本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7.封面
    (二)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基本建设项目概况
    2.会计账务的处理、财产物资清理及债权债务的清偿情况3.投资包干节余、基建结余资金等的上交分配情况
    4.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分析、计算情况5.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及决算中存在的问题、建议6.需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五条 基本建设项目的竣工财务决算经开户银行签署意见后,按下列要求报批:
    (一)中央级小型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主管部门审批。
    (二)中央级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所在地财政监察专员办理机构签署意见后,由主管部门报财政部审批。
    (三)地方级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第四十六条 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3个月内不办理竣工验收和固定资产移交手续的,视同项目已正式投产,其费用不得从基建投资中支付,所实现的收入作为生产经营收入,不再作为基建收入管理。
    第四十七条 非国有建设单位可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自1998年1月1日起实行。
收藏列表

点此按钮分享给好友